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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釋義:第四百二十二條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釋義:第四百二十二條
【解釋】本條是對委托人支付報酬義務的規定。
1.請求報酬的權利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托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1)行紀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2)因委托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于委托事務完成之后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2.行紀人享有留置權
委托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期屆滿后,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委托物需具備幾個條件:
(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行紀人已經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權。
(2)委托人沒有理由的拒絕支付報酬。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
(3)委托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過不得留置的條款。如果委托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托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委托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權。
按照擔保法對留置物的規定,行紀人留置委托后,已經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紀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并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了委托人應支付的報酬,剩余部分還應當歸委托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托人繼續清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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