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詳細介紹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因立
法角度不同,各個國家對其定義也不盡相同。但對合同總的認識是一致的,就是合同也稱契約、協議、合意。我國1999年3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是: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就合同的這一定義在我國具體運用時也是有不同理解的。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是以確定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還包括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中的國家合同等。所以合同表現了各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如財產關系、行政關系、勞動關系、身份關系等。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是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一概念被稱為狹義的合同概念。
二、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其他的法律行為,它首先是合法的行為,這種合法行為是出于當事人的意愿,它是由行為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其法律后果符合行為人的意愿。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當事人作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協議,也不能產生合同效力。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形成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從而使當事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于以前。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定理合同,使原來的合同關系消滅。無論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還是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成立并生效,就會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是
當事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意,這是合同的本質所在。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要求: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并且雙方當事人處于彼此利害相反的地位。第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前一個意思表示稱為要約,后一個意思表示稱為承諾。當事人從自己追求的利益出發而作出意思,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相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即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當事人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一致。
三、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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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由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于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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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則。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則貫穿于合同的全過程,具體表現為:
。1)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訂立合同時不管雙方當事人的經營性質如何、規模大小、隸屬關系怎樣、經濟實力強弱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無權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對方,也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
。2)履行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全面旅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3)承擔合同責任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都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憑借自己的特殊地位或特殊身份推卸應當承擔的責任。
2.合同自愿的原則。是指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同誰訂立合同、訂立什么內的合同,完全取決于他們的自由意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具體表現為:
。1) 當事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決定訂立或不訂立某個合同。
。2) 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同誰訂立合同,即選擇相對人自由。
。3)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當事人之間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4)當事人有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
(5)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選擇定理書面合同或口頭合同。
。6)在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有權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3.公平合理的原則。是指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
來調整合同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確定其合同權利義務。具體表現為:
。1)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要對等。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不僅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享有權利是應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還體現他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與對方是對價的。
。2)當事人在對免責條款的限制、違約責任和風險的承擔等方面是公平合理的。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指在訂立合同時,要心懷善意,不欺不霸,誠實守信;在履行合同時,講究信用,自覺履行合同義務。具體表現為:
。1)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損害對方利益。
。2)在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3)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合法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合法的原則是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原則是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
(一)訂立合同的規則 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達到預期的目的,而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是訂立合同要符合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除了這些原則外,還應當遵循以下操作規則:
1.可行性規則。是要求締約人在締約時,要認真搞好資信調查,認真審查對方,慎重約束自己。要考慮自己和對方的履約能力,考慮合同履行的難點,以使合同順利履行。
2.嚴密性規則。要求締約人在締約時要盡量使條款完備,意思表示明確,特別是合同的必要條款,既要符合當事人雙方的要求,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合同訂立不嚴密,在履行中就會出問題,甚至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準備階段
訂立合同之前,需要作必要的準備,進行一些先期性活動。
1.合同接觸。是指雙方在發出要約之前,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經營狀況、履約能力,在此基礎上進行可行性分析,為實質性談判作好準備。一般合同接觸有通過展銷會、定貨會、會談、調查、咨詢、看貨等活動進行。通過這些活動,審查對方主體資格、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委托道理人的資格和權限;其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是否相符。
2.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基本特征:
。1) 要約邀請僅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并不包括合同的只要條款。
。2) 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提出的。
。3) 要約邀請以引誘他人對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二、 訂立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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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締造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提出確定的意思表示,即訂約提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約人。
2. 構成要件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 與要約引誘的區別
(1)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引誘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要約引誘不能決定合同內容。
(3)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要約引誘一般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
4. 要約的效力
(1)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不得撤回、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內容。
(3)要約對受約人的效力。受約人的承諾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進行,如沒有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內承諾。
5.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效力的行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約人,否則,不能撤回要約。
。2)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受約人承諾之前,要約人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可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約人發生承諾通知之前到達要約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銷要約:
一是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是受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要約失效的情形
一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是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是承諾期限屆滿,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是受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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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諾概念及構成要件承諾是指受約人的意思表示。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約人作出。
。2)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
(3) 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
2.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承諾的效力
(1)承諾的生效。是指承諾何時產生法律效力。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一生效,合同就告成立。
(2)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逗贤ā芬幎ǎ撼兄Z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三節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合同的內容即為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大多數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合同的條款規定的,因此,合同的內容也就是合同的條款,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類型,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質與量,有時還決定合同是否成立,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過程就是對其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過程。
1. 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可以確定當事人的情況,確定其是否具有簽定合同的資格,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而且當事人的住所還與合同的履行、訴訟管轄密切相關。
2. 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物、行為、智力成果及工程項目等。合同的標的必須明確、具體、肯定,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無所依靠。沒有標的的合同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如果當事人對標的沒有達成協議,合同根本就不能成立,因為簽定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相互之間有所給付,并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所以一切合同都有標的。
3. 數量
數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出標的的重量、個數、長度、面積、容積等的量。數量是衡量標的的指標,是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小的尺度。數量要清楚、計量單位要明確,不可含混不清。計量方法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
4. 質量
質量是產品或勞務的優劣程度。質量的標準就是規格,包括成份、質量、尺寸、重量、色澤、不合格率、精密度、性能等。質量是指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它直接決定了標的的效用,也是決定標的價款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質量必須明確、具體、詳細。質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標的的物理和化學成份。如化肥、農藥、礦石就是以此確定質量的。
。2) 標的的規格。通?捎枚攘亢鈦泶_定。
。3) 標的的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耐水性、傳導性等。
(4) 標的的款式。如色澤、圖案、式樣等。
。5) 標的的感覺要素。如味道、音質、新鮮度等。
5. 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報酬是標的的價金,是當事人一方取得標的應向對方支付的代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價款或報酬的計算標準、金額總數、結算方式,支付條件等。價款或報酬有政府定價或統一規定的,按政府定價和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國家指導價的,應由雙方在國家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的范圍內確定商品的價格。實行議價的,雙方協商決定價款或報酬。
6.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時間。它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分為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
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地點,它可作為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可作為確定運輸費用由誰來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可作為確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也可作為確定訴訟管理和涉外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的依據之一。
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交貨方式、實施行為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7.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8. 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是合同當事人之間就關于如何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辦法、適用法律、受訴法院選擇等內容而作特別約定的條款。
此外,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監督部門提供的,有的是行業性的.組織提供的,目的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參考,使合同規范明確,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
二、合同的一般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要式和不要式、也可分約定形式和法定形式。我國合同的形式采用要式和不要式兼用的原則。
1. 口頭形式
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口頭形式簡便易行,被廣泛運用于生產和生活領域。其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量較大的合同,不宜采取這種形式。
2.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合同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書是指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信件是指當事人就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往來的信函。
其優點是合同權利義務記載清楚,有據可查,發生糾紛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其缺點是比較復雜,手續較為繁瑣。
第四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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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也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特征有:
1.合同的效力,或合同的法律效力,僅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成立的合同和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等賦予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是當事人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的強制保護,因此就產生一種相當于法律的效力。
3.合同的效力是一種法律約束力。不僅約束當事人雙方,還約束第三人。
。ǘ└綏l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1.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成立時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設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逗贤ā返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法律對附條件的要求:
第一,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事實。表現為:
。1) 客觀事實在訂立合同時尚未發生;
。2) 該事實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在訂立合同時不能確定。
(3) 該事實發生的時間不可預知。
第二,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即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決定是否附條件及附什么樣的條件。
第三,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2.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屆至作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法律對附期限的要求:作為合同所附的期限是當事人任意選定的,而非法定或法院審判上所確定的期限,所附期限的目的是限制合同生效或失效。
二、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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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為無效。無效合同可從以下方面界定:
1. 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
2. 無效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3. 無效合同是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4.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5. 無效合同可以全部無效,也可以部分無效。
(二)無效合同的原因
1. 主體不合格的無效合同是指締約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合同主體資格。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包括的內容有:
。1) 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規定的權限訂立的合同。
。2) 其他組織超越了自己的權限訂立的合同
。3)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組織,以法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 內容不合法的無效合同
第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第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3. 無效代理的無效合同
第一,代理人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權消滅后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
第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第二, 代理人與對方同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ㄈo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當事人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以下責任:
1.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財產享有返還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目的是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成立前的狀況。其并不適用所有的無效合同,只適用于一般的違約合同,對于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采用追繳財產的方法。
2. 折價補償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以后,當事人不能返還財產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將財產等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 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 追繳財產是對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將其財產收歸國有,或收歸集體、第三人所有。珍貴教材產是對實施惡性合同違法行為的制裁,不普遍使用于所有無效合同。
第五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義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行為。其基本含義包括:
1.履行是當事人的履約行為,是當事人全面正確實現合同義務的行為。這種依約履行,必須是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這樣才能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只完成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屬于沒有完成履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無論不履行合同,還是不完全履行合同,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履行是當事人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過程。在合同履行的行為過程中,涉及到履行過程的協助、通知、保密義務!逗贤ā返诹畻l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1.合同履行應遵循實際履行的原則。
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有效合同約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不經協商不能用其他標的加以代替。《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則。
是指當事人除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外,還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要求,全面承擔合同義務。這一原則的作用:一是在于督促當事人保質、保量、按時、正確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二是應以此作為判斷合同是否履行及當事人是否違約的標準。
3.協商履行的原則
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本著相互協商和協作的目標去履行合同!逗贤ā返诹畻l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六十一條又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權利
(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它是基于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所負債務在成立上和履行上關聯性而形成的確保雙務合同履行的特設法律制度。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于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時,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權利。在嚴格意義上說,同時履行是指合同沒有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的債務為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應互為對待給付。不僅雙方互負對價,而且雙方給付應大體相當,不能顯示公平。
。2)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順序上并沒有先后。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因此,須同時履行。
。3)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完全。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履行債務時,其自己負有的債務并沒有履行,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主張拒絕履行債務。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完全正確地履行了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也就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還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當一方所負債務已喪失履行的可能性時,則同時履行之目的已無法實現,惟有依合同解除制度強行解除合同,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
2.后履行抗辯權
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絕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后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合同的雙務當事人要互負債務。只有在雙務合同中才會產生對待給付,一方的履行與另一方的履行是互為因果的和具有關聯性的。
(2)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的順序。只有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后順序,后一方當事人才有權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拒絕自己的履行。
。3)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三)不安抗辯權
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對方財產明顯減少,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不安抗辯權須滿足的條件:
。1)須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只有在雙務合同中,才有一方的履行是為了換取對方的履行。
。2)必須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當事人不能為給付的現實危險時,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暫停自己的給付的行為。
(3)須先履行合同義務的該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不能對等給付的現實危險。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2)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喪失商業信譽的。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四、合同的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賦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維護其債權的法律制度。
1. 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以致影響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逗贤ā返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定權能,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存在的條件。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本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因此,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代位權的行使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
。3)代位權是一項保全全能而不是請求權。
(4)代位權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并不得超過債權的范圍。
。5)代位權行使的對象只能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對于那些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勞務債權等,必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須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該權利是代位權行使的標的。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怠于行使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卻不行使。
。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在債務人履行期限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其權利,否則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預。只有債務人遲延履行而且怠于行使其權利,致使債權人有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才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4) 須有保全的必要。是指債權有不能依其內容獲得實現的危險。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第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過債務人權利的范圍。第二、如果債務人拒絕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債權人可以代位受領。但是,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或抵消自己的債權。第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償還。
。2)對債務人的效力:第一、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第二、代位權的行使,使債務人對該項權利的處分權受到限制。第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對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一般不影響第三人的利益和權利。因為第三人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代位權行使時,第三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
2. 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的法律制度!逗贤ā返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
撤消權成立的要件:
客觀要件有:
。1)須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主觀要件:
債務人的行為屬于有償行為時,撤銷權的成立以債務人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為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因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
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是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并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均產生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消,即從行為開始發生時起失去約束力,因此,撤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對債務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獲得的財產或收益,應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平等受償,撤銷權人無優先受償權。
第六節 合同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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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原合同的有效修改和補充,它使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發生了變化,它并未改變合同的實質內容,也并未使得原合同關系徹底消滅。其特征:
1. 合同變更僅限于合同內容的變更,而不涉及到合同主體。
2. 合同變更僅是對原合同內容做某些修改和補充。 3. 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實質內容的基礎上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
變更以前的合同和變更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連續性和同一性。變更合同與訂立合同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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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由于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 由于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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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幾種情況下,不得變更合同:
1.因一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和分立。當事人一方合并時,由合并后的當事人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分立時,由分立后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分別享受相應的權利。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變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的承辦人都不是以自己的個人身份,而是以法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對法人產生權利義務,而不是對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產生權利義務,企業更換經理、廠長或承辦人,不得因此而變更合同。
二、合同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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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義務轉讓、合同承受三種。合同轉讓實質是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其合同權利轉讓,為債權人發生變更,合同義務轉讓為債務人發生變更。轉讓后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前的合同內容保持同一性。其特征:
1.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它導致合同主體的變更,但原合同的性質、內容、所附著的瑕疵等原有狀態仍保持不變,連同原合同權利、義務一并移轉至第三人。
2.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以及受讓的第三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通常應通過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商一致才能實現。
合同轉讓的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合同轉讓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或已被撤銷、被解除,則無適用合同轉讓的余地。
2.須經受讓人同意。合同轉讓必須經受讓人同意,通常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在債務承擔中,也可由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該協議應符合合同的一般要件,否則將影響合同轉讓的效力。
3.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同轉讓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義務的轉讓,還需取得原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合同轉讓不發生效力。此外,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在轉讓時也需批準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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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債權人的地位。合同權利的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在其性質上屬債權讓與,由于合同內容保持不變,在通常情形下,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并無不利。
1. 合同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
。1) 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 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3) 須債權讓與合同有效成立。
(4) 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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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合同義務的轉讓也稱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轉移于第三人負擔。合同義務的轉移分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和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
2. 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方式。
3. 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是指債務人將部分債務移轉于第三人承擔。在部分債務承擔時,承擔人分擔債務后,原債務人并未退出原債務關系,而是與承擔人按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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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
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合同承受是將合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承受人完全取代當事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合同承受的方式有兩種。
。1) 合同移轉
是指一方當事人經他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當事人地位移轉于第三人。合同移轉也可因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合同法》規定,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
(2) 企業合并
是指原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依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合并的,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擔。由于這種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不需要通過合同實現,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因而也稱為法律規定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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