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簽約注意事項
購銷合同是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為了生產和流通的需要,在本地或外地采購某些產品或原料而訂立的合同。與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相比,它具有標的額大、技術含量高、期限性強等特點,且通常采購方在合同中占主動地位;尤其是項目購銷合同,如果材料或設備采購出現問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進程,甚至導致項目失敗。與此相對應,賣方在購銷合同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除非所售賣的商品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因此,在審查購銷合同時要區別不同交易背景,從不同的交易方角度出發,進行審查。需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買賣雙方的資信調查
就買方的立場而言,由于設備或材料購銷合同事關整個項目的運行,在簽定購銷合同之前,一定要對賣方的資信進行調查或有所了解,一般不宜選注冊資本低或地處偏遠地區的小公司或私人獨資企業。建議采購方謹慎選擇賣方,盡可能選擇資信好、近距離的交易對象。當然,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不得不選擇私人獨資企業的情況下,最好能夠調查獲知該私人獨資企業的唯一股東構成,因為法律規定在個人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的情況下,私人獨資企業的股東將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賣方立場而言,依然應對買方的資信情況進行核實,特別在于先發貨后收款的情況下。
總而言之,資信調查是購銷合同簽訂前應有、不可或缺的步驟,因為合同從本質上而言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依靠文字來進行的約束和控制的關系,而是合作關系,合作關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雙方的誠信。
二、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購銷合同一般對所要采購的設備或材料要求比較高,要符合特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且將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包括技術資料和圖紙)細化作為合同附件,以便減少合同風險,達到交易目的。如果不便細化,并且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只需在合同中注明“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各標準之間存在差異,以較高者為準”即可。
三、付款
作為采購方,付款是合同的主要義務。為了順利地達到交易目的,防止賣方拿到貨款后以各種理由拒不發貨,我們必須有技巧地設計合同的付款條款。較為安全的方式是將付款和賣方履行主要義務的進度和貨物的質量掛鉤。我們認為采購方可以采取以下付款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可支付給賣方一定的預付款或定金,預付款或定金應當在審查對方資信后付出,如對對方資信不完全確信,建議將預付款或定金適當降低,一般以合同總價款的10%為宜。
2、貨物全部運抵采購方現場指定地點,經開箱驗收合格后,賣方向采購方出具該合同價的全額發票,采購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賣方付至合同總價款的70%。
3、貨物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總價款的90%
4、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一年)滿后無質量問題,采購方全額返還質保金給賣方(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質保期從貨物安裝完或投入使用時起算。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預付款與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簡言之,預付款是可以退還的,而定金是不能當然的退還并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可以適用,對此在之后的法條講解中將會專門講到。
四、交貨
這是賣方的主要義務,賣方必須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向采購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這個過程中,采購方需要注意的是:
1、明確具體的交貨時間,以及貨物是分批提交還是一次性提交,確保所有貨物在運至約定的地點時,才開始履行主要的付款義務。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約定模糊不清或有選擇性的交貨時間。
2、明確具體的交貨地點,選擇交貨地點的運輸路線要確保貨物能夠順利到達。要全面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車輛能否順利到達的問題。若約定不明,將會出現氧化鋁公司的情況(講解。。。)。
3、明確貨物的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的承擔。根據約定的交貨時間以及貨物的性質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并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費用由誰來承擔。
五、技術服務
在購銷合同中,購買某一設備通常是與使用該設備的技術聯系在一起的,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技術服務條款。:
1、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安裝調試、驗收、運行、
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2、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且不得分包或外購,如經發現即刻終止合同,并不予以支付任何款項。
3、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4、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至于技術服務費用,則通常包含在合同總價款中,例如使用“本合同價為不變價,包括設備、技術資料、稅費、運雜費、技術服務費、更換修理費等一切涉及到本合同賣方履行義務而由買方支付相關費用”這種價格條款
六、檢驗
一般而言檢驗分為工廠檢驗和現場開箱檢驗,在工廠檢驗環節主要注意要求供貨人隨貨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對現場開箱檢驗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大家注意:
。ㄒ唬┏绦騿栴}:對于非運抵現場的貨物,一般在運輸目的地就應與買受人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當貨物運到現場后,買受人應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F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材料由于出賣人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出賣人委托買受人修理損壞的設備材料,所有修理設備材料的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ǘz驗的效力:現場檢驗是對貨物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初步認定,盡管沒發現問題或出賣人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出賣人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這里就要說明三個期的問題,即檢驗期、質量異議期和質保期。所謂檢驗期,是到貨以后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一個初步判定的時間,但是很多貨物如機器設備是需要在使用后才能發現檢驗中未能發現的問題的,這就需要給購貨人一個合理的期間對初步檢驗中未發現的質量問題異議;而質保期,又稱三包期,是貨物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質量問題,購貨人可以要求出賣人免費修理、更換的期限。通過這個三個期限的約定,購貨人才能得到切實的質量保證。在合同中,可以將付款和檢驗、質量異議期結合起來進一步保障采購人利益,如前所述在合同簽定后支付預付款,檢驗合格后支付部分貨款、留10%貨款作為質保金,在質量異議期結束后支付。
。ㄈ┮辛Φ闹鲝堅跈z驗過程中的有關權利。檢驗當中也會涉及很多權利義務,費用開支和經濟損失等,因此在購銷合同中,采購人應注意有力的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由于出賣人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材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不能影響采購人正常生產經營為原則,因此對出賣人修理、更換的時間應作出限制,否則可要求承擔違約金;再如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再如如果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七、違約責任
在買方市場的今天,我們一般會認為采購方在購銷合同中占優勢地位,但是實踐中卻并不盡如此,采購方往往會因供方的遲延履行變為極為被動。
我們的一家顧問單位就曾經遭遇過這樣的尷尬局面,他們向一家公司定購了一套機器設備搞一個工程,供貨期限已經過了供方卻沒有如期出貨。按照一般的做法我們可以選擇和對方簽定一個補充協議,推遲交貨時間,以督促其盡快交貨,但這樣做的后果往往是對方借此變更履行期限,而無需再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您認為實在忍不下這口氣,您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您要趕工期或者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您的做法將使您陷入更大的被動。以我們這家顧問單位為例,他們急需該設備進行自己的工程,如果不能如期竣工他們將面對巨大的違約責任。而他們所購置的這臺設備技術上具有特定性,要尋找新的合適的供方并非易事,即使找到新的供方,合同的談判協商還需耗費很長一段時間,等設備運至工期也肯定來不及了。
權衡之下,我們的這家顧問單位也只好先不去計較,一退再退,說著好話哄著賣方趕快出貨。明明的買方優勢就這樣變成了尷尬的被動。
為了避免上述的情況,我們還是不厭其煩的再次強調一定要選擇信譽良好的供貨方,不要單純考慮價格成本,供貨方的誠信將是您避免商業風險的最大保障。另一方面,擬定明確的履行期限和嚴格的違約責任條款也是必要的環節,關于履行遲延的違約責任是購銷合同談判中不能退步的條款,畢竟在合同談判階段主動權通常是掌握在采購方手中,這些條款一方面可以作為事前的預防,督促供貨方及時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作為糾紛發生后有效的彌補措施,將您的`損失降到最低。
實踐中您可以這樣制定您的遲延履行違約責任:
1、約定占合同總價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由于遲延履行可能導致您工期延誤,這樣的后果要比對方遲延履行的后果嚴重得多,因此遲延交貨的違約金比例要定得比遲延付款的違約金比例高,如合同約定采購方遲延付款,應按照合同總價款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則可約定如供方遲延交貨,應按照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一承擔違約金。這樣的不同比例在說明情況后對方也一般是接受的。
但是一味的提高違約金也不是很保險的做法。根據我國《合同法》114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即使在合同中約定很高的違約金,對方違約后也可以根據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現在司法解釋對于違約金一般掌握在不超過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的30%,以防止當事人借違約金進行合同欺詐。所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在這個制度下也是沒有意義的,也不利于雙方的談判。
2、要求嚴格的情況下還可以約定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甚至可以根據逾期的期限規定不同的違約金比例。我們在一份顧問單位設備材料購銷合同中規定遲延交貨1周內,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的0.5%;遲交2周內,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的1%;遲交2周以上,每周違約金金額為遲交貨物的1.5%;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3、規定遲延履行的最高期限,超過該期限采購方有權解除合同。盡管有違約金保障,但如果供方一再的拖延交貨,對采購方最終是不利的,采購方應給自己留有余地,保證即使在供方違約的情況下,采購方能有時間找到新的供貨方予以替代。因此,在合同中應該和對方約定,如果遲延交貨超過多少天,采購方可以解除合同。這個期限應該采購方可以接受的回旋期限,即使耽誤這段時間,采購方也可以找新的供貨方訂貨,保證自己的項目或對第三人的合同不至于遲延。當然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同樣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約定的違約金。
4、約定出賣人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并不解除出賣人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采購方的目的畢竟不在違約金而在貨物本身,因此出賣人實際的供貨才是采購方真正的需要。這項約定有利于防止出賣人因為某種原因不愿意向采購人實際供貨而支付違約金予以替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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