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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效的合同

        時間:2024-05-19 20:21:2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效的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效的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效的合同

        有效的合同1

          畢先生于20xx年9月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和支付未辦手續的損失,并向仲裁庭審中提出,第二份勞動合同非本人簽字。

          畢先生原系被告上海某代理公司職工,雙方于1996年7月簽訂一份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1999年11月,代理公司實行崗薪改革,畢先生被聘為三級崗位,工資和獎金等有所調高,基本工資每月1400元,雙方于1999年12月6日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及補充條款等,約定期限自1999年11月1日至20xx年8月30日,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作了約定,并約定畢先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違約金,服務5年內(含5年)年繳違約金1萬元。20xx年6月,畢先生領取代理公司所發價值20xx元的工作服。

          畢先生因需讀書深造,于20xx年7月申請辭職,代理公司表示同意后,要求畢先生支付違約金和服裝費。畢先生于同年8月向代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減免與其所簽訂違約金條款的金額未獲準許。同月31日畢先生向代理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要求認定以下事實:

          (1) 第二份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對自己無約束力;

          (2) 公司提出20xx元服裝費要求不合理,工會調解未成功。

          畢先生于20xx年9月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和支付未辦手續的損失,并向仲裁庭審中提出,第二份勞動合同非本人簽字。代理公司則提出反訴,要求畢先生支付違約金8330元和服裝費1834元。

          該會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裁決:不支持畢先生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及支付未辦退工損失9865元的請求;畢先生支付代理公司違約金8330元和服裝費1834元。畢先生不服仲裁裁決,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

          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有關部門對第二份合同中是否為畢先生親筆簽字進行鑒定,結論為非畢先生本人所寫。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一、畢先生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及支付未辦退工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畢先生應向代理公司支付違約金8330元和服裝費1834元。

          三、本案仲費、受理費、鑒定費由畢先生支付。合同從有效成立起就有法律約束力。第二份勞動合同是終某文給代理公司的,“終某”的簽名是誰所簽,畢先生自己應當是最清楚的。同時,畢先生在向公司提交合同時也未提出任何異議。

          我國法律通則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是誠實信用。當前大多數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向勞動者出示合同時即當場要求其簽字。

          本案中,代理公司將勞動合同交由畢先生,并未要求其當場簽字,是基于畢先生利益,給予其適當的考慮時間,而畢先生卻利用了公司的疏忽,以合同并非自己簽字為由,要求否認合同的效力,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對于勞動合同的內容,畢先生顯然是知曉的,自合同簽訂之日上發生糾紛這么長的時間內,雙方都是按照合同來履行的,況且畢先生于20xx年8月要求減免第二份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全額的書面申請,恰好亦證明其是認可該合同的,只有在認可合同的前提下,畢先生才會提出減免的申請。綜上所述,畢先生與代理公司的第二份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有效的合同2

          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入職后一個月內就要簽訂,而且需要本人親自簽名。如果要別人代簽,則需要有委托書,或者事后勞動者認可,代簽的勞動合同才能有效。

          咨詢:我入職一家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因工作原因,我在公司剛上班7個月就被辭退了,本想向公司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償金,結果公司竟然拿出一份有“簽名”的勞動合同。原來,是公司讓其他同事幫我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后也告知了我。難道別人代簽的合同也算數?

          律師回復: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國辰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應該是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如果需要他人代簽,必須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授權,則需要事后追認,勞動合同方才有效。

          案中,公司讓李女士同事代簽勞動合同,雖然事后告知了李女士,但公司既沒有取得李女士的明確授權,李女士事后也沒有對代簽的勞動合同進行追認,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仍為無效合同。李女士被公司辭退后,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未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即使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可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并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

          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為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有委托且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代簽有效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有些勞動者雖然并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后,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有效的合同3

          我國《消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該法

          第12條還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開業。"所以規定針對的是公眾聚集場所的開設者或者經營者提出的,而非針對開設、經營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處罰的對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經營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決定著該房屋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狀況也不一樣,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承租并準備用于經營住宿、餐飲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房屋增設消防設施,使其符合保證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賃合同的效力與出租房屋是否必須經過消防安全驗收合格本身沒有必然聯系,除非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將租賃合同標的物經消防驗收合格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問題作出批復,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是否

          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第一,出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的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租賃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屬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該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第三,租賃房屋用于開設經營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義務人為該企業的開辦經營者,但租賃標的物經消防安全驗收合格,不是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

        有效的合同4

          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可見合同封面是否破損不影響合同生效。

        有效的合同5

          甲方:___,男,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十堰市張灣區_____,身份證號碼:__,

          乙方:___,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現住十堰市張灣區_____,身份證號碼:__,

          協議代書人:___

          甲乙雙方于20__年9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愛麗車轎車一部,行車證號碼:______,發動機號碼_______;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__市__區__路___號__居民小區_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在轎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責任由其自行承擔,工廠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利潤、責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擔;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價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擔;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雙方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和支配,對方不得干預。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開支由雙方分攤。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書人:

          二OO_年__月__日

        有效的合同6

          一、合同未申請審批怎么辦

          當事人沒有把合同申請審批的,一般是無效。之所以說是一般而不是絕對(從理論上說應該是絕對),因為考慮到中國的國情。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未把合同申請審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的過度,所以如果當事人在發生爭議訴之法院后,最終還是辦理了審批手續,法律應該認可其效力。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干預解釋(一)》第九條的內容。這樣一來,既貫徹了鼓勵交易原則,又把國家干預的目的實現了。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合同雖然成立便仍無效。

          二、合同未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大都沒有規定合同自登記后生效:

          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登記的目的不在與承認或否認合同的效力,而是對合同的.履行效力進行評判:如果當事人在合同成立(自然也是生效)后申請登記的,合同所期望的物權變動的結果就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否則,即使當事人交付了標的物,物權在法律上仍沒有發生變動,當事人所期望的物權變動的結果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承認。

          《專利法》第10條第1款專利的轉讓自登記之是起生效盡管不是物權變動,但在法律上也是同一道理。但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界和法學界為了強調登記的效力聯系在一起,如《擔保法》第41條就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果按照這樣的規定,未辦理登記將導致抵押合同的無效。這樣的做法明顯混淆了合同的形式要件與物權公示方法。法律要求登記的是物權變動,當事人沒有進行登記,影響的是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就是合同履行的效力,而不是合同的效力。所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具有重大的意義。

        有效的合同7

          筆者發現,在許多合同中,包括有關部門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這一條款,該款規定通常表述為“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表述為自符合一定條件起至完成某項工作止。從字面上理解,該條款的含義應為合同在該時間段內有效,之前或者過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終止,全部條款已經無效。

          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于合同自然終止一類。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著其沒有了任何效力,當然,合同法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后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后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這些實際上與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形成了一定的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實踐當中,許多合同在撰寫時將 “有效期”改為“合同履行期限”更為準確。

        有效的合同8

          甲方:XX公司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訂立一份《合作協議書》,就多媒體咖啡機項目的加盟經營進行合作,合作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止,現乙方提出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經雙方賬目結算后充分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合作協議書》;

          二:截至本協議書訂立之日止,甲乙雙方確認賬目如下: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退款人民幣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蚣追接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

          第一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

          第二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共計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

          三: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甲方取消乙方在_____區域的代理經營權。

          四: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按照

          第二條付清款項之前,乙方應把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的相關技術資料、宣傳資料和合同文本、收據等交還給甲方,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合作經營期間的商業秘密,不得有損于對方之行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甲方有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除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作協議書》的所有事務以此為斷,甲乙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的合同9

          XX年2月大洋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其開發的空中花園別墅,因該樓盤處于預售開發階段,欲購一套聯體別墅的張某在售樓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觀看了一套樣板房。該樣板房設計精巧、裝修雅致,并帶有地下車庫(凈高2.25米),張某對此甚為滿意。張某得知該樓房的價位比同類別墅高出許多時,對于是否購買產生了擾豫。但當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樓宣傳材料后,得知預售別墅的設計與樣板房一樣,且地下車庫屬于贈送的,遂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該樓盤的一套聯體別墅,并對房價、面積、樓高、付款與交房時間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的1個月內張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樓盤完工并經過驗收,大洋公司通知張某交接房屋,但張某發現其購買別墅的地下車庫的高度僅為1.625米,與樣板房及其宣傳資料的說明嚴重不符,于是拒絕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擔賠償損失及承擔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大洋公司則反駁說,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沒有約定,其不屬于買賣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違約,大洋公司亦不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大洋公司告知張某,如若因此不滿意可以退房,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糾紛與風險分析】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階段,對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作的允諾的性質如何界定,是屬于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這將直接關系到開發商的義務與責任承擔以及買受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采用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經要約、承諾,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樓房所作的說明屬于要約邀請,它不能產生要約的后果,即開發商不因發出要約邀請而受到約束。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銷售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大洋公司雖然將別墅附屬的地下車庫作為贈送,但這種贈送是在買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條件基礎上發生的,從而也構成了買房者購買商品房的.條件之一,如果不贈送地下車庫,則買房者張某就有可能不購買大洋公司所售別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如果商品房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的具體規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本案中即使張某與大洋公司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但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贈送地下車庫作了允諾,且其對雙方訂立預售合同以及對商品房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將其視為要約,并因張某的承諾而發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對于這一合同的內容,作為開發商的大洋公司應當遵守,如若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效的合同10

          一、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房屋買賣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類型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冻鞘蟹康禺a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鄙鲜鲆幎ㄊ钦J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盡管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并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于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并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并不限于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并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备鶕峨娮雍灻ā返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這些關于房屋買賣合同要件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么計算

          房屋租賃相應的租賃主體具體應該繳納哪些稅費、具體稅費應該怎么計算、相應稅率是什么?本文就相關租賃的繳納稅費問題作相應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xx〕24號文件(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首先,稅費繳納理論上,稅金應該由出租方繳納。

          其次,舉例: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稅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3%/2=75元 (2)城建稅=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稅=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5%=250元 (2)城建稅=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稅=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賃稅費概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么計算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匯總

          在現今房價越來越貴的情況下,買房子可以說是一件大事兒,在簽訂購房合同是一定要謹慎仔細。那么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么怎么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簽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簽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F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么。

          4、明確關于公攤建筑面積,F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后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么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么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里面的內容,這可都關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簽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過戶登記不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登記過戶行為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3)登記的公示作用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倘若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

          (4)將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由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后、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這將不利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也難以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土建合同糾紛

          土建合同比較常出現的爭議點有哪些?土建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本文就整理了相關內容為大家解決這些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土建合同糾紛

          一、合同爭議點

          1)招標圖紙中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業主在結算時希望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將減少或取消的內容在結算中全部扣減掉。而承包單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減少或取消內容較多,價格數目較大,承包單位利潤空間多的子項。承包單位認為業主雖然有權利提出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但是不能夠在招標投標后有意將招標圖紙內容分解取消,從而有意降低工程造價。另外,在投標預算書中由于承包單位作為當時的投標單位,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可能會出現工程量上偏差,即與招標圖紙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對于減少或取消的內容是按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扣減還是按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扣減,也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

          2)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由于承包單位在投標預算時采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在有些子項上有意漏報,而這部分內容業主恰巧在后來施工階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減少或取消該子項。那么在結算時業主會按實際情況進行工程量上扣減。而承包單位可能會認為這些內容當初是作為投標時一種優惠條件,而在工程量上少報,或沒有計取,在結算時不能夠將投標預算書中少計取或未計取的內容再扣減。同時,在扣減時如何取用單價也使雙方不可避免的產生爭議。

          3)招標圖紙設計中沒有的內容,實際施工圖紙增加內容。

          此情況對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說爭議較少,一般業主也能夠同意在結算中將招標圖紙中沒有而施工圖紙中增加的內容給予增加?赡軙嬖跔幾h性問題就是在單價的計取上。

          4)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部分內容。

          此種情況一般業主都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將新增加的內容在結算中予以認可。但是承包單位在投標時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使得投標預算書中這部分內容工程量不準確。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過多,則業主可能不同意在結算中再給予增加,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相比過少,則承包單位可能利用設計變更,要求按施工圖紙工程量與投標預算書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單價時候,是否延續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報價,還是重新取用新單價也成為不可避免的爭議,雙方都會力爭采用此內容。

          5)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內容。

          承包單位認為投標預算書中未計取的這些內容是投標階段作為一種優惠條件,現在業主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這些內容的工程量,承包單位不能夠再承受,要求在結算中增加這些內容的工程量。而業主可能認為既然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未計取這些內容,屬于承包單位為了中標作為優惠主動放棄這些項內容,因此不能在結算中增加計取。其次對于單價取用上也會存在爭議。

          二、解決方法:

          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工程實際經驗,應站在比較客觀公平的角度,采取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提出建設性意見。結算方式應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標預算書造價+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的差異,其優點是充分遵照合同約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倡導思想相吻合,結算內容相對明確。采用這種方式結算,要建立在投標預算書、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圖差上,應該本著“交易習慣,雙方協商”的思想由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解決問題。對上述五種爭議應采取以下相對應的五種具體解決措施:

          1)對于第1種減少或取消的內容,首先確定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單價進行扣減量差。對于投標預算書中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慮,因為為了使投標在總體上有競爭力,并且贏得合同,投標人對某些分項的工程量計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中工程量的計取偏低。投標預算書中的單價問題也是同樣道理。

          2)對于第2種漏項錯誤,承包單位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讓利行為還是故意留有余地。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別處的重項錯誤所彌補;漏項錯誤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標圖紙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量差進行扣減。單價的取用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取,既可參考標底,也可參考當地標準定額及市場造價信息,雙方協商確定。這種解決方式符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對于第1種和第2種情況所涉及內容均為取消或減少的內容,在這里要做特殊說明。如果減小或取消的子項較多,價格數目較大,直接對工程價款產生巨大影響,筆者建議不能完全采用以上兩點方式。我們可參考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中第39條中相關規定。對于減少或取消內容所涉及工程價款與所增加內容相比超過合同價格的15%時,筆者建議只扣減主材費用,或雙方協商解決。

          3)第3種情況,屬于新增的工程變更范疇,可以根據施工圖紙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現行定額和當地造價管理部門造價信息調整單價,雙方協商確定。

          4)第4種情況與第1種情況相對應,屬于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5)第5種情況應與第2種情況相對應,亦是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總之,對于施工圖紙預算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發生變化時,在結算工作中應遵照國家相關法規,本著“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三、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近年來大多數的固定總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形式產生。一般情況招標人委托社會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因此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應該是準確的,投標人在投標前也可以復核,有重大錯誤時可以向招標人提出。這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因上述情況發生施工圖紙變化時,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爭議,可以采用以實際發生為基礎進行增加或減少。雙方可以根據上述分析的“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五種情況對應實施。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為,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為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為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于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于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筑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后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于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筑,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后,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于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有效的合同11

          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有效嗎?

          一直以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都被認為是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的,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雖然國家已經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的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額擔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業仍舊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因此,企業間的相互借款成為很多企業解決資金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那么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應當是大多數小微企業關心的問題,下面通過對當前我國法律規范的分析來回答這個問題。

          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有效

          20xx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條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笨梢,民間借貸不僅僅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還包括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即企業間的借貸也屬于民間借貸。那么這種借貸關系究竟是否有效呢?該規定的第11條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即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樣一直被各項法律規范所否定。而且該規定的第12條也賦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的自由,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主張這類民間借貸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偽借貸合同無效

          但是并不是打著民間借貸旗號的合同就會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就會被認定是有效的。一如在法律規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時期,很多企業以聯營、投資、融資租賃、委托理財、買賣賒欠等之名,行借貸之實一樣,最終合同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借貸合同。企業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向職工籌集資金的借貸,其目的均應是為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如果甲企業將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乙企業牟利,且乙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另外,如果甲企業從金融機構借貸到資金后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乙企業,且乙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時甲、乙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如果出借人甲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乙企業借款用于違法犯罪

          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間的借貸合同也無效。 因此,企業在與其他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注意辨別,防止簽訂的合同最終無效。對于其中“知道”、“應當知道”的規定,企業不要認為這是我的主觀判斷法院無從認定而心存僥幸心理,因為主觀認識向來是以客觀事實進行判斷的。

          點擊律推出的“做合同”服務,由百位法律專業人士為您精心設計各類合同,其中就包括借款合同,您只需要填寫合同雙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借款數額、借款期限等內容,就可以輕松生成一份標準、正規的借款合同,而且合同中還設置了擔保條款,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這不僅節約您的寶貴時間,而且一份正規書面合同也是您日后順利收回借款的保障。

        有效的合同12

          根據《汽車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號:訂立出本責任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以下行為被定性為違約行為:

          一:甲方隱瞞車輛真實情況。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利息。

          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交付車輛維護服費。

          四: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停車費。

          五:甲方所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效(乙方無法聯系到甲方)。

          六:甲方因自身問題如需合同展期(續期)必須書面向乙方提交申請。

          七:乙方從甲方逾期后刊登報紙通知起三日內未得到甲方任何書面申請及書面回復。

          甲方因違反合同號,甲方同意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車輛變賣手續。如甲方不主動協助,拒絕協助,或乙方無法通過甲方合同提供的聯系方式取得有效聯系,乙方售賣車輛之后所發生的所有法律責任由甲方無條件全部承擔與乙方無關。

          所有相關的'售賣車輛后所有關法律上所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評估費,公告費,拍賣費,律師費,執行費,民事賠償,甲方同意無條件全額承擔與乙方無關。

          甲方已詳細閱讀并理解以上內容,同意遵守以上所有條款,并同意本違約責任書內所需要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履行本責任書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交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訴訟解決,訴訟期間乙方所產生的所有法律費用,甲方同意全額支付。

          附注(共九條):

          一、甲方需詳細閱讀本違約責任書內所有條款及違約責任書項內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簽署違約責任前應詳細閱讀本違約責任書所有條款及細節后自愿簽署。

          三、甲方簽署則表示甲方已詳細閱讀,理解并同意支付本合同所有條款及條款內所產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所有費用。

          四、違約責任書項手寫內容項與打印內容項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五、乙方通過登報通知方式限期通知甲方,限期內無法得到甲方書面有效聯系乙方有權出售抵押物。

          六、乙方選擇所登報紙為《報》或《報》。

          七、《違約責任書》壹式貳份,甲乙各持壹份。

          八、甲方從合同到期日起計算15日內如甲方拒交付利息及車輛維護服務費或者乙方無法從甲方所留聯系方式聯系到甲方,則表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將該抵押物出售或轉讓處理。

          九、因甲方自身原因違反《汽車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導致乙方按合同約定出售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以主合同第三條,第1項,甲、乙雙方認定評估價值出售該抵押物。

          (以下無正文)

          甲方已閱讀并同意上述所有條款乙方已閱讀并同意上述所有條款

          甲方:乙方:

          年月

        有效的合同13

          案情:XX年3月20日,徐某與某商貿中心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商貿中心將其所有的門面房兩間租賃給徐某經營,年租金為10000元,支付期限為每年7月1日前付清當年租金,租賃期限為3年。合同簽訂后,徐某按約向該商貿中心支付了租金。XX年5月商貿中心由于資金緊缺,決定將該門面房出售,并張貼了公告。同年7月蔣某以13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此兩間門面房買下,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蔣某將房買下后,打算自己經營農資產品,遂要求徐某盡快搬出,遭到拒絕,蔣某以劉某侵犯其所有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立即從該店面搬出,并賠償其損失。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與商貿中心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作為承租人的徐某依合同約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賃權,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遂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涉及到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問題,即買賣不破租賃問題,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見》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上述規定說明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承租人的租賃權可以對抗租賃物的新所有權人,承租人與出租人原來在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約定,租賃物的新所有權人也應一并遵循。租賃合同的對抗效力是租賃權物權化的具體體現。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應具備兩個條件:

          1、原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尚未屆滿;

          2、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應該在租賃期間。在本案中,徐某與商貿中心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未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該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限為3年,發生糾紛時期限并未屆滿。另一方面,蔣某取得門面房所有權的時間也在租賃期間以內,故本案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有效的合同14

          租賃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1、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對方有義務遵守法律認可的免責條款。格式條款就是合同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訂好的條款,而且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和對方協商。

          2、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一種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責任條款,例如,應當在合同中用不同顏色或者黑體字來打印免責條款,或者在訂約的時候向承租人說明存在這個免責條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釋,出租人也有義務解釋,否則該免責條款很有可能無效。

        有效的合同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制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這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現。

          勞動者沒有委托他人代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企業的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指令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或者是他人在無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堅持該合同有效,可以自與單位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在勞動仲裁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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