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合同匯編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經濟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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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機構、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號、聯系電話)
配偶:(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單位、 電話號碼、資質證書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為平方米,規劃用途**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批準文件號:****.出賣人經批準,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名稱:**,批準文件號:***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依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為:****
該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經核查批準,準予上市銷售!督洕m用住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住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房為【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住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型為房廳廚【幢】【座】單元層號房,該住房層高為層,地下結構,建筑層數地上閉式】層,陽臺是【封閉式】【非封該住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基準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實際銷售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元,合計總金額為:百拾萬元,核準的樓層調節率為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條 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
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托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住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合同約定面積×100﹪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于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1)供水(2)供電(3)供氣(4)排水(5)綠化(6)有線電視、寬帶(7)小高層、高層電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第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時,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ㄒ唬┏鲑u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處,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2)逾期超過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率)的違約金。
。ㄈ┵I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種方式處(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款第(1)項中的比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
。2)逾期超過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約定
產權登記約定經濟適用住房為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其中買受人占該套房屋賣人占該套房屋%,在此期間,買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買受人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其住房。買受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購房資格,并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該住房;買受人家庭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托代為辦理權屬登記。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上市交易約定
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簽定日期計,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買受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5年后出售時,政府具有優先回購權,上市所得價款可按照第十一條中出售人和買受人雙方約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權比例進行分配,買受人憑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繳款證明或書面意見取得完全產權,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保修責任
《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該房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
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分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住房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五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ㄒ唬⿲儋I受人所有的共用設施、設備:1、物業管理用房;2、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3、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棚);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地、道路、場地:5、其它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
。ǘ┵I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酬金制】,物業服務費(資金)標準為理企業按/月。平方米(建筑面積),由物業管收取,物業買受人應在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繳納義務。
第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八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本合同簽訂后,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簽于:
經濟合同 篇2
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合同 篇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竟べY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憋@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經濟合同 篇4
甲方:
戶籍所在區(縣)
性別: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郵編: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區(縣)______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物
第一條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建造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______已竣工,并辦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大產證),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乙方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選房確認文件(編號: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區/縣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號____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建筑結構為________,房屋類型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層,建筑層高為____米。(該房屋戶型見本合同附件二,裝修及設施設備標準見附件三。)
第三條 據房屋調查機構________測量,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 乙方通過購買擁有劃撥土地上該房屋的有限產權。乙、丙雙方約定,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滿5年后,按照本合同約定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規定轉讓該房屋的,乙方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
第二章 房價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該房屋有限產權的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平方米;根據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條載明的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乙方支付的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第六條 乙方應將房價款解入預售款監管賬戶(監管機構:___________ 賬戶名稱: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時應開具發票。
第七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 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確定該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在交付該房屋時:
(一)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二)甲方未在該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或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已解除;
。ㄈ┰摲课輵杉追嚼U納的房屋維修資金已繳納完畢。
第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內到甲方要求的地點辦理房屋驗收交付手續。
驗收交付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下列資料:
1、《住宅質量保證書》;
2、《住宅使用說明書》;
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有關材料的,甲方應如實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約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 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該房屋交付的標志為下列第 項:
1、甲、乙雙方簽署房屋驗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條約定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手續的,甲方有權發出載明合理辦理驗收交付日期的書面催告書。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付手續的,則自催告書規定的驗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____日(該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產登記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雙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價格申報、并申請該房屋的房地產轉移登記(辦理小產證)
第十五條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該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的日萬分之____計算,違約金自本條約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產登記機構轉移登記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質量及保修
第十六條 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并從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繼續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時間和范圍見《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七條 出現質量缺陷時,乙方可行使如下權利:
1、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該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標準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為實際的結構、裝修、設備與約定的結構、裝修、設備差價的____倍。
第十八條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責任,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權自行修復,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修復費和違約金,修復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價規定,違約金為修復費的____倍。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房屋質量標準認定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對修復費產生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對修復費予以認定,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選聘________物業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見附件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訂了《業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七),乙方承諾自覺履行該《業主臨時公約》,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繳納該房屋的全額房屋維修資金;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全額物業服務費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購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權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下簡稱“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發生因全體房地產權利人及同住人遷離本市、夫妻離婚析產、家庭經濟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丙方回購該房屋。丙方核實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回購,回購價格為總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需要轉讓該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書面征詢丙方行使回購權的意見。丙方可以行使回購權;丙方決定不回購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轉讓該房屋。
丙方回購該房屋的,回購價格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加以確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即按屆時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購款。
乙方向他人轉讓該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可以獲得轉讓總房價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給丙方。乙方未按照規定支付其余____%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所產生的稅費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諾,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并不得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六條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入戶等方式核實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狀況,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性質等行為(以下合稱不當行為)的,乙、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ㄒ唬┮曳綉诒揭蟾恼划斝袨榈臅嫱ㄖ_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應當按其總房價款的日萬分之 向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丙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至實際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該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發生不當行為的,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當行為所獲收益,丙方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ㄎ澹┮蛞曳讲划斝袨閷е卤绞栈胤课莼蛘咭云渌问较拗圃摲课輽嗬模a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丙方有權將乙方不當行為向社會公示,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該房屋并向乙方退還購房款,乙方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的 日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乙方應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計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的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乙方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三十條 甲方按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按總房價款的 ____%計算,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金額后將剩余房款退還給乙方。
第三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對相對方解除本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對方有關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向解決爭議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確認的,視為認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各方可通過協商進行補充或者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丙方執____份、房地產登記機構執____份、________執____份。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各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打勾選擇)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署:
甲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簽署: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簽署: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區/縣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簽署:
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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