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買賣合同五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租方房東<甲方>: 聯系電話: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聯系電話:
茲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團結村2棟7號戶型:門面房自愿租給乙方使用。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期暫定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內房租每月人民幣 元整。由乙方按 付給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轉租。如轉租必須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轉租。如不同意,乙方無權轉租。租期內。如乙方拖欠房租過期< >天不交。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負。
三。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加價。并將 年 月 日以前水,電。等房屋費用一次結清。乙方概不承擔 。租期內<水。電>等一切費用有乙方自付,按時交納。如按時不交拖欠。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須出示房產證和身份證。以證明房屋的所有權。如發生房屋糾紛事件。由甲方解決。乙方概不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乙方必須提供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六。乙方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如須裝璜。需經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內,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水。電等的供應問題,保證正常暢通。當面檢查,一切正常交給乙方使用。租期內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 元。如甲方違約,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如乙方違約。賠償甲方人民幣 元。乙方到期不租。費用結清。甲方應將押金退還給乙方。
九。租期內乙方如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應有乙方按價賠償給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
十一。租期內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十二。房租費和押金以收據為準。
水表底數: 噸。 電表底數: 度
甲方: 身份證: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 ><水。電>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一、庫房七棟(建筑面積66平方米),折價xx年9月日燕興紙品廠將上述庫房、樹木移交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于同日一次付清應付款項26000元。
本契約一式三份,賣方燕興紙品廠、買方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鑒證單位北京市第九律師事務所各保存一份。
賣方:燕興紙品廠(蓋章)
買方:隆華農工商聯營公司(蓋章)
鑒證:北京市第九律師事務服蓋章)
992年7月28日訂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五)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狈康劫I賣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采用書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并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于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于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并無特別要求。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法律規定
《關于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售方(稱甲方):
購買方(稱乙方):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xx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甲方經xx市人民政府文件批準,取得位于xx市 地段占地面積 平方米的使用權,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 結構,定名為 ,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 座(幢)樓 單元,建筑面積為 平方尺,占地(分攤面積 平方尺)由甲方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xx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為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付款辦法: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xx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xx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 )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xx市建筑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乙付款現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 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后,由xx市房管部門發給房產權證書,業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并依照國家和xx省對xx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xx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后,由xx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并經xx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xx市仲裁機構仲裁或xx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 頁,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x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___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 整(¥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八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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