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買賣合同錦集4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幷淼馁I賣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吉林省長春市街小區號樓室,建筑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該房產的相關權益隨該房產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乙雙方商定該房產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萬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元整,付款方式為銀行轉帳。
第三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條、所有購房款付清后本協議自動生效,房屋買賣即成事實。乙方隨即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并承擔該房產毀損、滅失的風險。甲方及繼承人不再享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不得再次轉賣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財產繼承或用作財產分割等任何權利,如甲方與其他第三方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使得乙方無法如本協議約定獲取該房產所有權,即甲方違約。
第五條、在政策和法律允許范圍內,乙方要求甲方過戶,甲方或甲方繼承人應無條、件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過戶。
第六條、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話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1、甲方負責將以上雜費繳納至協議簽定之日。
2、協議簽定之日后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協議生效當日,甲方應將購買該房產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票據、購房協議等全部資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
第八條、甲、乙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協議約定,無論今后房價如何變動,甲、乙雙方不得違約。
第九條、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
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賠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該房產和所有房產資料;
如乙方違約:
乙方將已支付的購房款作為違約金,并無條、件退回甲方該房產和所有房產資料。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約中若發生爭議,可提交吉林省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第十二條、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商品房認購協議是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針對房屋認購事宜而簽訂的一份協議。一般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合同》被房管局監證后,認購協議失效。我們認為認購協議只是一個“定金協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房者在給付定金的時候,有義務對即將簽訂的主合同內容進行清楚明白的了解,而不能簡單地給付定金后,義以合同內容達不成一致要求返還;同樣,法律也給發展商設定了這樣一個義務,即當發展商在收受定金的時候,有義務把即將簽訂的主合同內容清楚明白的告知購房者,而不能簡單地收受定金后,又以購房者拒絕訂立自己單方面擬定的主合同從而拒絕返還定金。一般來說,如果在購房者給付定金的時候,雙方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一致,事后雙方又不能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協議的話,則購房定金通常都應予以返還。
XX商品房買賣認購合同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守信的原則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區______幢層_________號房,產權面積暫定為㎡(實際面積以驗收前房管局實測面積為準)。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商業】【住宅】。
第三條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結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寫:元)。出賣人與買受人必須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1)、買受人認購簽訂合同后三天內交總房價的30%;
。2)、買受人主體結頂交納總房價的50%;
。3)、買受人竣工驗收后交納總房價的10%;
。4)、買受人剩余的10%房款在出賣人辦理產權登記時一并結清;
。5)、買受人交定金報名后不認購的,出賣人在5天內退回報名押金(不計利息);
第四條
簽訂合同后,三天內不交購房款的,出賣人收取購房者的滯納金(十五天內月息5分),超過十五天的視購房者自動放棄,合同作廢,定金由公司沒收;
第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為認購合同,在辦理產權登記前需簽訂最終購房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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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 簽于
買賣合同 篇3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僅存在于已經成立并且具備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毙袨槿酥挥芯邆湎鄳拿袷聶嗬芰兔袷滦袨槟芰,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但也并非是
所有合同的主體。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它們的行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態、職責、業務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法律的該規定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約束力,則取決于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
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于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薄逗贤ā返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買賣合同 篇4
買賣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完全有效合同和部分有效合同,完全有效合同就是合同所有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部分有效合同則意味著該合同中部分條款是無效的,這種無效可能是因為欺詐、顯失公平等原因引起的。還有一種可能是可撤銷的合同,就是合同在簽訂后,因為滿足了一些法律條件,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撤銷該合同。那么如何認定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屬于哪一種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對有權屬證書并辦理變更登記的買賣合同效力一般不存在爭議,主要爭議的問題在于沒有權屬證書和變更登記的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一種意見是完全無效的合同,另一種意見是保護善意的買賣合同,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例如不久前發生的一起案件,被告方拆遷建房已經政府批準,有關權屬證書由政府拆遷管理部門在拆遷改造全部結束后統一辦理,在建房期間,被告和原告簽定書面合同,將房屋賣給原告,房屋建成后交付,被告向原告出示了有關批準建房的文件和票據,原告支付了房款,但房屋建成后被告以房屋無權屬證書為由單方解除合同,引發訴訟,法院一、二審都確認了雙方合同有效。在此案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院內部一些法官對合同效力問題持有不同意見正如前述兩種意見。筆者認為對合同法律效力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
1、正確認識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功能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對房屋等大宗財產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記的手段”,即行政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如房產交易所)通過一定的程序審查、登記,最后向房屋所有權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權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通過這樣的權屬管理模式,較好地杜絕了一房多主、一房多賣的問題,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產市場的交易風險。
具體來說,房地產權屬登記具有五個方面的功能:
(1)公示功能。房地產權屬登記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產權利的事實向公眾公開以標明房地產流轉的情況,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使連續發生的交易不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受到破壞。因為任何人設定或移轉房地產權利,都會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產權利的設立或移轉必須公開和透明,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2)公信功能。公信是把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人。
(3)管理功能。房地產權屬的登記管理功能,是指房地產登記具有國家管理意圖的功能。
(4)警示功能。房地產權屬登記的警示功能,是指對各種記載房地產權利的變動均納入登記,將各種房地產物權的排他性效力通過房地產登記薄的記載予以明確宣示,以達到告戒相對人存在房地產交易風險的作用。
(5)效率功能。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經過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確認,有國家強制力予以保護,當事人可以充分信賴登記的內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費用去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是否對轉讓的房地產享有權利或存在權利的負擔?梢怨澥〗灰踪M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場經濟的特征。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功能主要還是促進和保護房地產交易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前提條件。
2、確認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效力應遵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所規定的公平原則,維護經濟關系的穩定,保護善意一方.
我國對物權變動采取的是“現行法采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的結合”,但在我國社會中,大量存在因種種原因而未辦理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其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是因為政府效率的原因、費用負擔的原因等等。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能買賣,,因此有很多人認為“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無權轉讓或租賃”,本人認為這種認識對法律理解有誤,不利于此類糾紛的正確、公平處理。對于無權屬證書房屋的買賣一律以未辦理登記而不承認產權轉移,既違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經濟關系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在于追求交易安全和交易穩定”。主要理由是:
第一,買賣雙方已對房地產的買賣產生了合意,合同生效后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若因出賣方的原因未登記,出賣人反悔要求返還房屋,因未登記房地產權利未轉移,房地產的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買受人當然應當返還。于此合同關系就會形同虛設,對當事人并無約束力,可以任意反悔,違約一方把自己的違約行為作為了撕毀合同的正當理由,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第二,不利于促進誠信機制的建立。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在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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