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房屋買賣合同匯總10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層 戶,房屋結構為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 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 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 萬元整,大寫: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 , 日內交付 萬元(大寫 ),余款 元(大寫 )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 日內,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_____縣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據)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所在____層(共____層),室號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無儲藏室)
三、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本協議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六、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杭州永祺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租房屋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 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坐落于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物業),面積:_______㎡,出租意向價格:________元/㎡.天或 元/月(按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2、 該物業裝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確保向乙方提供的該物業詳細信息真實有效,積極配合接洽乙方介紹的客戶。
4、 該物業租賃成功,由乙方負責辦理簽署正式房屋租賃合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代理服務費,代理服務費按壹個月租金計算,支付時間為:甲方收到第一期房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5、 代理期內,甲方與乙方所介紹的承租方私下完成租賃交易或利用了乙方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乙方而與第三方完成租賃交易的,都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該物業實際代理服務費的貳倍,同時本協議終止。
6、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與乙方介紹的承租方簽定租房協議并支付租房定金后,承租方違約并已預付定金的,甲方同意將其依法沒收定金的50%支付給乙方,作為代理服務費。
7、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與乙方介紹的承租方簽定租房協議并支付租房定金后,甲方違約的,甲方仍須按該房屋半個月租金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
8、 甲方已完全理解上述條款,自愿承擔本協議涉及的全部法律責任。
9、 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 杭州永祺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 經辦人: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簽定時間: 年月日
簽定時間: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現住址: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____號樓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使用面積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準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三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五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過戶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過戶完成首付款和余款當日兌現
第六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后將余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____元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合同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說的“居間”是指“媒介居間”,即居間人同時接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委托,將有關訂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媒介居間人的報酬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的行為。媒介居間人應該是具備經營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出售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買受人情況的當事人;委托人已,是指欲購房屋的買受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賣人以及標的情況的當事人。
三、本合同有關房屋買賣的具體條款,應該由委托人甲乙雙方協商后自主填寫,居間人不得干預(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居間人的報酬經與委托人雙方協商確定后,由居間人在合同中填寫。
四、從事居間活動的人員,屬第二條中所指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五、委托人與居間人簽訂合同前,對居間人的登記注冊、經營范圍、中介資質等情況有知情權;居間人對委托人或對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權情況等有充分了解的權利。
六、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八、本合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文本的發放由以上兩個機關共同負責,工本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1990)250號”通知執行。本合同文本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任何印刷企業不得擅自印刷或改變格式和內容進行印刷。
九、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年6月21日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托人甲(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間就房屋買賣、兩委托人與居間人之間就居間報酬等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__市_____區_____路 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 室,共_____套,
其設計結構為_____總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權屬為____________, 房產證號____________ ,房屋落成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其他情況_____?。
委托人乙對上述房屋情況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實地勘察。
第二條委托人甲對居間人的委托事項(與委托書內容相同見附件1)
1.為委托人甲欲賣出的上述房屋尋找買受人,并將該房屋詳細情況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報告給買受人。同時,將買受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甲。
居間人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后,組織雙方簽訂本合同,并負責協助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等事宜。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委托人乙對居間人的委托事項(同委托書內容,見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_____市_____區?_____地段購買_____房屋_____套,面積為_____平方米。
委托居間人搜尋信息,并及時報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購買房屋的目的。
居間人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后,組織雙方簽訂本合同,并負責協助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等事宜。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居間人完成委托任務的報酬
居間人業已完成本合同項下委托人雙方委托之事項,委托人雙方自愿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1.按合同標的_____%的比例支付(具體數額為小寫_____ 、 大寫_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__?%(具體數額為小寫_____,大寫_____?), _____委托人乙_____%,(具體數額為小寫_____ 、大寫_____)。
2.委托人雙方一次性支付居間人人民幣小寫_____元,大寫_____ 。其中,委托人甲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委托人乙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
交付傭金的具體時間: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居間人沒有完成委托任務的費用收取
居間人沒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務的,不得收取報酬,但可以按實際支出收取一定的費用,委托人雙方自愿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向居間人支付費用。
1.一次性向居間人支付人民幣_____元,由委托人雙方各自分別承擔_____%。
2.根據居間人的實際發生費用(以發票、車票等為證據),由委托人雙方各自承擔_____%。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居間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
(1)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串通,損害委托人雙方的利益的;
(3)干預委托人買賣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與另一方談判、簽約等,損害了另一方的權益的;
(4)居間人違約的,應當承擔本合同居間人預期獲得傭金總價款的_____%。居間人因違約行為,給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的,居間人應當就損失的差額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賠償。
2.委托人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約:
(1)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與他人串通,損害 居間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書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項向居間人提供相關房產證件、文件、合同、身份證件等,致使居間人無法完成居間任務,且給居間人造成實際損失的;
(4)委托人違約的,在以下款項中選擇:
第七條
1.已經向居間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間人在本合同中應當獲得的傭金予以賠償;
3.按照本合同標的物總價款的_____%賠償于居間人。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3.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_____個工作日內仍未履行的;
5.當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為(?)天。本合同一式_____份,當事人各一份,備案一份。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三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有困難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甲: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乙: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間人章: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盡管上述款項存于指定帳戶,但甲乙雙方同意: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實際支付。
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不選擇資金監管服務,但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稅、費的承擔
4.1 甲乙雙方保證,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交易習慣各自繳納與本次交易相關的各項稅費。
4.2 盡管有上述約定,雙方同意:
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
第五條 權屬過戶及房屋交付
5.1 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5.2 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權屬過戶所需的全部真實、有效的合法手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證、契證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協助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5.3 雙方同意,甲方于 騰空房屋并將房屋鑰匙交于乙方。
5.4 雙方在房屋交接前,應辦理有關物業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采暖、有線電視、電話、物業費、戶口等相關手續,并結清費用。房屋毀損、滅失等風險,自房屋鑰匙交于乙方時轉移至乙方。
5.5 丙方應甲乙雙方的要求協助雙方辦理上述物業交接事宜,并由雙方在《房屋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保證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債務糾紛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證有權出售該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同意,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并保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價格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6.3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生效、無效、被解除、被撤銷或任何一方發生違約等,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二部分 關于居間服務
第十條 丙方責任
9.1 依本合同約定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
9.2 免費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地產買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
第十一條 居間服務費及支付
10.1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達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間服務;但該交易是雙方獨立、自愿做出的決定。
10.2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間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元,由***方承擔。
10.3 該服務費于本合同簽訂時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第十二條 特別聲明
11.1 甲乙雙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導致本合同無效、交易不成功或買賣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間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11.2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違約或其他爭議,雙方一致同意:在雙方就違約責任及其承擔達成協議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書之前,丙方有權將暫存在指定帳戶中的款項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還或支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于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不包括±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包括±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為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個月內按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合同糾紛
1、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3、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規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墒牵瑢⑾禒幒贤m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定相協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規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別無其他?墒,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的規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ㄈ╆P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可見,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ㄋ模╆P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嗾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代理人:_____ (以下簡稱甲乙方)
買受人:_____
雙方根據《上海市優惠價房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上海市_____區(縣)_____街道(鎮)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號_____室計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優惠價出售給乙方。
2.上開房屋按住房綜合造價的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元計價,另計房屋地段、層次、朝向、設施因素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_____元,共計售價(大寫)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簽定時交納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一次付清購房款,甲方給予_____%優惠,乙方實付價款(大寫)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應付款_____%,計(大寫)_____元。余額計(大寫)_____元,分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額款本息共計(大寫)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
大寫)_____元,最后在_____年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后30天內交付首期購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購房款作違約金由甲方收取,從未交款當月起向甲方繳付按公房租金標準計價的臨時使用費,補交住宅建設債券。預付維修費按已支出的維修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7.乙方購房款未付清前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無繼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區、縣房管局根據《繼承法》向法院申請按絕產接管,未付清的購房款由接管單位補交。
8.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維修費,在合同簽訂30天內交割房屋。
9.甲乙雙方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交付有關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乙方分期付款則要購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10.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預付住房售后維修費。甲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提取維修費(大寫)_____元,連同乙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預付維修費(大寫)_____元,落實維修單位,負責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11.上開房屋的基地和園地屬國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設施屬同幢所有權人共有,乙方保證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項法規和規定,按時向提供售后服務和管理的管房單位或組織交納管理費用。
1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購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還;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雙倍償還乙方。
14.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門或組織,房產交易所各執一份存證。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乙方自愿購買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交易房屋具體情況:
1、房屋地址:
2、房屋面積:
第二條 交易房屋價款及給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
2、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給付甲方購房定金10000元整(大寫:壹萬元整)。
3、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款,乙方還應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幣元 元整(大寫: )。
4、乙方于甲乙雙方辦理更名手續當天,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元。
第三條 稅費承擔及合同備案
1、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更名等行為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交易稅費、更名所產生的費用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2、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更名等手續,交由九江市房產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乙方負責辦理,上述兩份合同約定不同之處,以本合同為準,且因備案合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因備案合同造成雙方買賣行為無法履行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在交房當日將水、電等費用結清。
3、甲方于20xx年 月 日前,配合乙方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給付的定金不予返還。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甲方雙倍返還收取乙方的定金。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匯總10篇】相關文章: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匯總9篇12-22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匯總六篇11-23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匯總8篇12-03
房屋買賣合同匯總6篇11-27
房屋買賣合同匯總八篇11-14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集合9篇12-23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匯編八篇12-17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集錦四篇12-13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匯編九篇12-06
【精華】房屋買賣合同集錦7篇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