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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買賣合同

        時間:2022-06-17 13:20:2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買賣合同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買賣合同15篇

        土地買賣合同1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诖祟悊栴}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集體土地 合同效力 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 ,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 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痹谖覈涍^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 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 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 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ㄒ唬┖贤瑹o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

          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 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ǘ┖贤行д摰囊罁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 ,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 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范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后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 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并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

          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于違反效力性規范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只是屬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范圍而已,但此種結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舍。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

          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說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蓖瑫r,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說,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并不構成影響,那么,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 法律的正式淵源并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范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于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后的房屋才被用于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說,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并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 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于行政機關的執

        土地買賣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乙方

          甲方不干預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總面積為 平方米。實際方位 。

          第二條:歸屬問題

          該土地轉讓成立后,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永久使用權; 在該土地范圍內建筑房屋; 國家或集體征用土地后的賠償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2,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1、該土地轉讓費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民幣。

          2、其余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幣元轉讓費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應確保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其所有,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家庭單位所有,轉讓成立后甲方任何家庭成員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

          3、乙方在使用土地時若需要辦理手續時,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協議由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場見證。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共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3

          甲方:乙方:

          甲方買地方 乙方賣地方

          乙方李訓安現有土地一塊賣給甲方鄭先松,具體訂立土地買賣合同如下:

          一、土地界線:

          兩邊從老張的地基界線到東邊的溝渠干23.5米(西邊到東邊的界線),從南邊鄭先松的后墻到北邊二吧的田界14.6米(西邊從南到北的界線),從南邊小郭的后墻到北邊二吧的田界18.5米(東邊從南到北的界線)。

          二、土地價格:以上土地買賣價格為伍萬元整。

          三、合同條件:甲方從買土地即日起,乙方無權干涉甲方的使用權和變賣權,甲方所買的土地,永遠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對此土地改變主意,無論國家征收或甲方又賣給他人,乙方都無權干涉和敲詐他人,不管以后的土地價格升值或貶值雙方都無權干涉。甲方所買的土地不管北邊還是東邊的路甲方都有使用權。(但乙方有權干涉甲方把土地賣給甲方鄰居的郭定軍)。

          四、以上土地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4

          出賣人(甲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甲方保證本房屋無查封、無債務糾紛,無產權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甲方自愿將其村證房位于_______市_______ 區______鄉______路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 拾_______ 萬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備注: )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____元(¥: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

          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其出售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合同簽訂日之后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本合同簽訂后,甲方給乙方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準建證,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交房之時,甲方應保證乙方房屋水通,電通,路通,并無任何質量問題。

          八、違約責任

          1 、甲方應當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 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逾期超過1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2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

          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

          逾期超過1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10%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未按承諾規劃建設或者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所有損失。

          4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 、如因規劃部門導致房屋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積極配合,補償款為乙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____年__月__日

        土地買賣合同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

          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6

          [摘 要]文章介紹了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相關內容,簡要分析目前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原則。

          [關鍵詞]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起因;特點;法律效力認定

          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因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認為,農村房屋建造的基礎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體土地,其轉讓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有的認為,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應認定合同有效,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本文就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起因及其特點和法律效力認定進行簡要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多的起因及其特點

          集體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而在農村,農民外出打工的數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農民的就業意識的轉變,農民遷往城鎮的日益增多,農村賣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近年來,賣房多年的村民,因為隨著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于房屋買賣價格,出于利益的驅動而反悔,有的主張要求與買受人共享拆遷利益,有的主張收回已經交付的房屋,為此糾紛不斷,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隱患之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許轉讓,對此問題司法實踐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不能轉讓。另一種意見認為,“法無禁止即可行”,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只要雙方協商同意,農村房屋就可以轉讓。從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而且,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的規定,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么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對其房屋行使包括處分權在內的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轉讓的。正是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識存在差異,再加上隨著城鎮的擴張,農村土地增值,拆遷補償費用遠遠大于房屋轉讓價格,出賣人出于利益的驅動而反悔從而引發此類糾紛頻發不斷。司法實踐中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糾紛的主要特點有:1.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況;2.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給付了房款并入。,但多未辦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4.從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于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5.從標的物現狀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二、根據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合同的主體不同而認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痹摋l款

          篇五: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鑒于: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本合同項下房屋現屬于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以后集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時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時,如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相關手續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給甲方;

          第五條 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六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2、乙方承諾:真實地愿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見證人:

          日期:

        土地買賣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方經協商,就轉讓甲方位于 農村土地 畝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同意支付 萬元土地使用費受讓現有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經營權 年。

          2、甲方在出讓該土地使用、經營權后,應按立即將該土地交付乙方。在現有甲方使用年限內,全部轉讓給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甲方繼續與村委會簽定土地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乙方不再支付相關費用.

          3、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該土地所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推諉、拒絕、拖延等情況,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的罰款給乙方,并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4、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出現,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5、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簽定后,乙方先支付 萬元給甲方。余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6、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8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佛山市南!。南側住宅區00號 房____層,房屋建筑總面積______平方米,地號000000圖號00000用地總面積000平方米 ,按房產證為準。這次出讓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出讓用地面積0000平方米

          2、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房屋價格及其它費用:

          1、房屋價格0000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大寫)( 元)

          2、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乙_方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房屋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大寫)( 元)。

         。1)甲方收到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大寫)(元);后協助乙方辦埋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手續

         。2)其余房款[_____________(大寫)(元)]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二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_____ 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房屋和土地總價的5%計;若甲方不協助乙方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房屋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房屋和土地總價5%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3、因政策或不可預見原因造成無法辦理土地、房產二證,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合同終止。

          四、其他規定:

          1、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雙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且乙方已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標的、價款:

          房屋坐落: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

          產權證號:__________;

          土地證號: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于契約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乙方全部購房款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購房定金在付款時沖抵房價款。

          第三條甲方于年月日將上述房產正式交付給乙方。甲方將房產轉移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每逾期一日,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相當于上述房屋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六條辦理上述房產交易過戶手續所需要交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本契約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雙方協商補充協議如下:

          第九條本契約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0

          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xx市xx,土地面積為xx平方米(折xxxx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xx萬入股認繳注冊資本,占xx股權;乙方以貨幣出xx萬一次性出資注冊資本,占xx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xx,綠化率不少于xx,建筑密度不小于xx,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xx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xx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xx%,計人民幣xx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于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xx%,計人民幣xx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xx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xx%,計人民幣xx萬元,余下xx%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后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xx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x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xx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注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及房屋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愿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該房屋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買受該房,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后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稅由甲方承擔,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務由國家指定各自承擔。

          七、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完善后,甲方將房屋及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筆房款。

          八、甲方確保房屋建筑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該房屋發生的任何質量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十、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電話:

          電話: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2

          甲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折 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 ,綠化率不少于 %,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 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 %,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合同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 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 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詳見 國用( )字第 號和 國用( )字第 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 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 鎮 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 %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 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 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 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 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協商不成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合同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合同壹式陸份,三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所賣房屋是住宅樓一棟(四樓四間),磚混結構,坐落在臺江縣臺拱鎮秀眉東大道,革東沖320國道旁原龍氏酒樓,土地面積為394.5平方米(土地證號為:臺國地土( )第 號),建筑面積為730.57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權屬情況

          該房屋所有權證(總證)臺房權證臺江縣字第(1999)1779號,現還在臺江縣信用社抵押貸款,房屋租給高鐵民工住宿,于20xx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條 房屋成交價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價款為208萬元。

          付款方式:(1)于20xx年8月 日,先預付定金20萬元;(2)20xx年 月 日付88萬元;(3)20xx年2月30日付100萬元(春節前付清)。

          第四條 房屋產權和其他具體狀況的承諾

          1、甲方應當保證該房屋產權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該棟房屋原來的水電立戶及設施屬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時間于20xx月3月10日前,甲方將房屋、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全部交給乙方。

          4、乙方得證后,若乙方沒有過戶,拿我原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去貸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負責。

          5、房屋賣給乙方后屬于乙方資產,由乙方隨時轉讓或改造,甲方無權干涉,不論房屋改造或轉讓,過戶、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6、土地房屋轉讓的各項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除國家政策,天災,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擔滯納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納乙方滯納金。

          第六條 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商量解決。

          此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1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x的房屋出售給乙方,其房屋建筑面積為xxm2,(安房權證縣房臨字第xx號),土地面積為xxm2,(國用( )第xx號)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本宗房屋及土地總價格為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二、甲方保證本宗房屋及土地系甲方合法的個人私有財產,并已取得房管局、國土局的一切合法手續。

          三、甲方保證本宗房屋及土地與其它單位和個人無任何經濟及其它法律問題糾紛,如今發生一切糾紛概由甲方自行解決,乙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四、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

          五、本合同一經簽字,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和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15

          出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并經村委同意,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乙雙方通過自愿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幣買賣形式無償轉讓。

          2、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元)。

          三、付款方式:

          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土地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性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后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并保證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3倍賠償乙方。

          七、本合同經雙方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雙方簽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 方(簽名):

          乙 方(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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