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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買賣合同

        時間:2022-07-16 09:37:3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買賣合同模板匯總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買賣合同模板匯總5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標的

         。ㄗⅲ嚎崭袢绮粔蛴,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

          甲方應當向乙方出示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檢驗報告及相關證明。茶葉的衛生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凡明示為:“有機茶”、“無公害茶”、“綠色食品茶葉”、原產地保護名茶的,均應提交認證證明!坝袡C茶”、“無公害茶”、“綠色食品茶葉”、原產地保護名茶均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注:各項標準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標準為準)。

          雙方應當將樣品封存保管,用于交貨時對樣驗收。

          第三條包裝

          茶葉包裝采用方式,執行標準,包裝物由(甲方/乙方)提供,包裝費由(甲方/乙方)承擔。

          第四條交貨及運輸

          交貨方式:(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交貨地點:;交貨期限:年月日,或由乙方另行通知;委托運輸公司運輸,運輸方式:,運費由方承擔。

          第五條銷售及結算

          乙方應當以(經銷/代銷/試銷)方式對外銷售茶葉,結算方式為:。

          第六條定金

          乙方應當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元(不超過總價款20%)。合同履行完畢,定金應當(抵作價款/返還乙方)。定金交付后因乙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因甲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如約提供茶葉,茶葉如不符合質量要求、衛生標準或與樣品不一致的,乙方有權要求換貨、退貨或降級、降價,但應當在收到貨物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拒絕;因退換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關于違約責任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調解權限的其它行政機關受理合同糾紛調解);也可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F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一)、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后來,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HLG三區5 號樓2 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 “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全年合計: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貨方式

          1、甲方送貨到濮陽火車站。

          2、乙方從濮陽火車站提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1、質量驗收標準:

          2、質量驗收地點:

          3、質量驗收方法:

          4、質量驗收時間:

          5、質量異議期間:

          6、數量驗收標準:

          7、數量驗收地點:

          8、數量驗收方法:

          9、數量驗收時間

          10、數量異議期間:

          四、煤炭價格及執行期

          1、每噸______元(包括貨款、運雜費),執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變動價格需在發貨_____日前通知對方,并與對方協商一致后才可發貨。

          五、貨款、運雜費結算方式及結算

          1、甲方發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以運輸部門的憑證為準)乙方付清全部貨款、運雜費。

          2、乙方如果對貨物數量、質量有異議,也應在貨到濮陽火車站的當天支付全部貨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貨款在3天內付清。

          六、責任

          1、甲方逾期發貨和乙方逾期付款,均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對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貨物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逾期提貨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七、解決合同的方式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日期: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自愿的原則,就叉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交易標的:

          杭叉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CPC25HB,出廠編號:090819874,發動機號:490BPG0956888(含操作說明書一份、合格證一份、維修工具一套……)。

          二、轉讓價格:人民幣八千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應在協議簽訂后叁日內,一次性付清轉讓款。

          四、甲方權責:

          1、甲方保證對標的物的狀況(包括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保證標的物無產權糾紛;

          3、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額款項后,甲方三日內向乙方交付標的物。

          五、乙方權責:

          1、乙方標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2、乙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轉讓標的物后,雙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過戶手續,過戶后標的物的風險即轉移至乙方。

          七、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買賣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6.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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