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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典型案例
以下是YJBYS小編搜集的一些“租房合同典型案例”,供大家審閱,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案例1
假冒房東出租商鋪 簽訂租賃合同無效
2013年3月4日,原告文某與被告韋某簽訂《鋪面租賃合同》,約定由韋某將西鄉塘區農院路2-5號商鋪出租給文某使用,租賃期1年。當天,文某以現金方式支付了3個月租金共計15000元,以及5000元押金。
然而,文某很快得知,自己所租鋪面竟為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所有,韋某未能承租該鋪面,因此無法向文某交付鋪面。文某多番交涉,要求對方退還租金及押金,但均遭到拒絕。雙方隨即鬧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商鋪的產權確實歸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所有,由校辦企業南寧職業實業開發中心負責管理并收取租金。該商鋪的承租人是呂某,其簽訂的租賃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不能轉租。
最終,法院判韋某將收取的租金15000元及押金5000元退還給文某。
●法官點評
本案中,被告韋某既非農院路2-5號商鋪的所有權人,也未取得該商鋪的承租權,其與原告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亦未取得商鋪所有權人的追認,該合同應屬無效。收取的租金及押金,理應退還。
案例2
商鋪竟是違章建筑 租客不知情惹麻煩
2013年5月30日,原告許女士與被告A公司簽訂《鋪面租賃合同書》,租下大學路陳東村“陳東·新時代商貿城”的市場26號鋪面,租期共20年,租金總額48000元。不久,另一被告B公司承租了該商貿城整體項目。經協商,承諾由B公司退還許女士的鋪面租金。
不料,該市場為違章建筑,于2013年7月19日被高新區管委會限期拆除。2014年5月20日,許女士與B公司簽訂《退款協議》,約定由B公司分三次退還全部租金,最后期限為2014年11月30日。可到期后,仍有7200元至今未退還給許女士。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剩余的7200元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A公司退回原告許女士租金7200元,B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點評
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告許女士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書》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并未使用過訴爭鋪面,故被告A公司應退還原告全額租金。B公司雖辯稱是被迫與原告簽訂《退款協議》及《退款協議補充協議》,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
案例3
拖欠租金被判補交 違約還要賠違約金
2011年4月15日,原告A出版社與被告B商貿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將其辦公大樓第五層東頭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從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并約定租金、物業管理費、繳納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被告租下辦公室后,自2011年10月起再也沒交過租金及物業管理費。至2012年5月搬離,被告實際欠交租金、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合計101891元,以上費用扣除其押金20000元,還剩81891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繳上述費用,被告法定代表人陸某以被告名義于2013年12月16日確認欠款金額并出具還款計劃。然而,被告始終未付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合計81891元,并支付違約金14400元。
法院經審理,最后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合計76891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4400元。
●法官點評
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并依法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而因為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賠償標準,因此被告最終也要賠償這一部分金額。
案例4
已形成不定期租賃 解除合同需先通知
原告A書店與被告B物業于2013年1月8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將位于南寧文化綜合市場B座1樓其中一個鋪位租賃給原告使用,租期1年,每年租金為35640元,攤位押金2000元,如原告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給被告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沒收押金予以抵償,原告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另行簽訂協議。
租期滿后,雙方未再簽訂書面合同續租,但口頭約定由原告繼續承租該攤位。原告支付了6個月的租金(即2014年2月25日至8月24日)。
2014年7月初及8月29日,被告兩次發出通知,要求原告于8月31日前將攤位物品清空,逾期按無主物品處理,并換鎖收回了涉案攤位。原告當日在該通知上簽字明確表示拒搬。原告認為,自己如期按原合同交納了6個月租金,被告卻提前終止合同,且已與他人就該攤位簽訂租賃合同,并強行讓原告搬離,造成原告各項損失。被告此行為已構成違約行為,請求法院判對方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剩余部分押金1858元(已抵扣1142元搬遷費)。
●法官點評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于《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滿后未簽訂書面合同,只是約定由原告續租6個月,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被告已經在6個月租期屆滿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原告不再續簽租賃合同,如需續約則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如不再續簽則給予一定的時間清理場地退場,但原告未明確表示愿意按新的租金標準繼續承租。故法院只支持原告的部分訴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剩余部分押金。
案例5
未按合同恢復原狀 庭審缺席仍需賠付
原告韋女士與被告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在簽訂的《塞納維拉新街市農珍館區租賃合同》中約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青秀區鳳凰嶺路6號J棟塞納維拉新街市商鋪第B2069號鋪位,租賃期限3年,每月租金6675元。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繼續租賃給被告時,被告需將該鋪位恢復原狀交還給原告,并確保設施完好。并約定違約等相關賠償事宜。
然而,租期未滿,被告就開始拖欠租金,沒有按約定在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同年第四季度的租金,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商鋪恢復原狀。原告多次催繳租金但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滯納金共計4萬余元。
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亦未參加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0025元以及支付逾期未支付租金的滯納金,并將涉案鋪位恢復原狀。
●法官點評
法院綜合考慮到被告履行合同的程度和原告的實際損失,違約金應以原告實際損失為基礎,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另外,雙方約定的滯納金也是由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產生的,實質上也是違約金的性質,該筆費用已經足以彌補原告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20025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張被告按所欠租金每日0.1%的標準支付滯納金的請求有理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特別提醒
如何避免租房糾紛
1.房東租客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于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一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
此外,對于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并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同樣的,對租房者的個人情況,房東也要驗查仔細。
2.承租房屋家電家具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家具等,并檢查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一一列入清單內。最好注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使用房屋過程中,家用電器等發生故障需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3.認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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