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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公證的內容
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私人房屋所有人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為此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租賃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租賃合同公證的內容一般包括:
1、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房屋狀況(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數量等); 3、房屋所有狀況(有無典當、抵押、拍賣等情況);4、當事人雙方的關系;5、出租、承租的原因、理由;6、當事人雙方對租賃合同內容是否認可,是否協商一致。
辦理私有房屋租賃合同公證時,當事人要填寫《公證申請表》,另外出租方應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所出租的私有房屋如系共有財產(包括夫妻共有)應提交公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及委托書、租賃合同文本。
承租方應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無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個體工商戶需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應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進城經營的證明;所使用的房屋坐落在市區的,需提交承租單位主管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批準證件;所租用的房屋坐落在郊區縣的,需提交當地區、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在上述證件齊備并符合有關規定之后,公證部門主要對以下這些事項進行審查:
1、查驗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屬實、完整。
2、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私有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備了下列條款:①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②出租、承租房屋的坐落地點、房屋間數、建筑結構、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和使用面積;③租賃期間房屋修繕責任(包括費用負擔和承擔勞務);④租賃期限、用途和可否改變房屋結構、增添或改裝設備的約定;⑤租金金額數、交租日期及方法;⑥合同的擔保條款;⑦雙方依法納稅的約定;⑧違約責任;⑨合同終止、變更、解除的條件和規定;⑩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其他應當規定的條款。
4、審查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規定;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雙方簽字蓋章是否屬實。
相關法律知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28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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