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房租租賃合同中的優先權
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優先權包括優先購買權和優先承租權。
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要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優先于他人而購買房屋的權利。所謂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指原租賃期間屆滿后,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優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權利。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法定權利,無須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優先購買權發生的前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只能發生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
(2)出租人的通知義務。出賣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慮是否購買。
(3)優先購買權發生的要件。承租人僅僅是在同等條件之下才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
(4)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僅僅明確規定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沒有加以明確。我們認為,優先承租權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得到承認。原因在于: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價值取向在于保護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權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權的保護之時,法律就應當繼續貫徹這一立法價值取向,承認承租人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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