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的四方面
近幾年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數量在房地產糾紛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這個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管理部門和廣大民眾的重視。筆者認為,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這類糾紛發生的最好辦法就是: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房屋租賃合同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而“確保房屋租賃合同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又是其中的根本。那么,如何判斷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后,可以從4個方面審查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主體
即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是否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的本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當某些房屋租賃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登記備案情況
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房屋租賃成為事實之前,應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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