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
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雙方將來可能因合同發生的糾紛選擇管轄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現,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管轄。所謂協議管轄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雖然允許當事人對合同糾紛進行協議管轄,但是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選擇管轄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當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管轄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任意選擇則屬于無效約定。管轄約定無效的,則應當按照一般地域管轄或者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屬于有效約定:
1、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合同糾紛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后,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當然的確定下來。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只能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當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上訴法院。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對合同糾紛之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即只有當事人對因合同的簽訂、履行、效力、解除等發生糾紛的才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形式才屬于有效約定,否則就是無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處法院其中的一個,而不能選擇其他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合同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若當事人約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轄,因合同發生糾紛后哪一方先提起訴訟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先起訴方則必須在對方所在地起訴。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即協議管轄不得越級,對于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6、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則管轄約定無效。
因此,在此提醒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需要約定管轄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管轄的上述條件進行約定,否則將可能使得您的約定歸于無效。
合同約定管轄地后能否提起管轄權異議
【要點提示】
甲乙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币曳较蚱渥∷胤ㄔ浩鹪V該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日甲方(慶陽市富康果品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原長武縣果品套袋廠)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聯合組建“慶陽市富康果品套袋廠”一、合作辦法及雙方責任:四. 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
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以法解決,望雙方盡職盡責,共同遵守。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組織生產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產果袋。2009年7月訴訟法院后,經雙方協商私下處理這一糾紛,原告撤回了訴訟。協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長武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認為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均在慶陽市西峰區,故本案應移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原告與被告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备鶕罡呷嗣穹ㄔ宏P于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法函【1995】89號“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有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協議管轄的條款無效。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北景钢屑滓译p方合伙協議的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管轄無效。依法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故應由被告住所地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裁定移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但原告與被告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協議管轄,同時沒有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原、被告的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長武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故應依法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的目的的法律行為。本案中,原、被告通過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協議書對發生糾紛的管轄約定:“如乙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甲方可向西峰區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甲方違背以上任何條款,乙方可向長武縣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協議管轄,同時沒有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原、被告達成的合伙協議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長武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故本案應按第二種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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