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卷三合同法分則有什么
特征: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金是融資的對價,不是使用租賃物的對價。
1、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與買賣合同不同);
(2)向承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與買賣合同不同)。
【合同法】第239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240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2、出租人不承擔的義務
(1)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維修義務;
(2)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侵權責任;
(3)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除非依賴出租人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選擇。
第247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246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第244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租期屆滿租賃物歸屬(第250條)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司法考試卷三合同法分則有什么】相關文章:
國家司法考試卷三試題(2017)08-30
解讀:合同法司法07-01
2017司法考試卷三模擬試題及答案08-22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試題及答案06-17
2017司法考試卷三模擬真題及答案08-30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預測題及答案06-22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模擬題及答案06-22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模擬真題及答案06-22
關于合同法司法的相關解釋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