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范本集合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保證合同范本集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保證合同范本集合1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出借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連帶責任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本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
2、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期限為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借款期限內利率為,利息從實際放款之日起計算,按實際天數結算。
5、借款的交接:全部借款由當事人辦理完一切手續當日,憑借據乙方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乙方義務
對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在甲方到期還清債務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明文件交還甲方,合同終止。
(二)甲方義務
1、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接受乙方的監督。
3、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及資料,并保證真實性、合法性。如甲方變更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三條 保證約定
1、丙方對上述所列條 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如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要求丙方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應于十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2、丙方所保證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 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4、保證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保證不再向其他方提供財務信用擔保。
5、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合同期內未如約還款,丙方也未代替甲方承擔全部債務,丙方自愿無條 件承擔永久保證義務,直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6、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7、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果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則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借款本金。
3、本合同生效開始至終止前,乙方可自行將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債務、抵押權等)向任意其他方轉讓,其他方受讓后享有本合同的一切權利,乙方不再享有。借款人及抵押人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保證人應在原保證的范圍內繼續承擔義務(乙方同其他方簽訂的轉讓協議不得變更影響本合同條 款,并不得影響甲方的權益,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轉讓給他人。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償還利息,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違約金,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和要求甲方支付應付利息。
2、甲方借款到期,未能按時還本付息,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違約金,同時按所欠款額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罰息,原定利息照常計收。
3、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全額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本息、違約金、訴訟費、強行執行費、律師費、通知費、催告費、通訊費、交通費、誤工費、抵押物處置費、拍賣費、房屋所有權過戶費、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費、過渡安置費及其它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 其它約定
1、乙方有權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其它相關事項。
2、與本合同有關的附件,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作為甲方按時還本付息的依據應該為甲方提供的乙方出具的還本還息的收據。乙方認為甲方違約時,根據甲方及保證方留下的有效聯系方式(見下表)與其聯系,甲方應及時提供還本付息的依據,甲方未能在合同到期前5個工作日內提供履約憑證或是連續5個工作日聯系不上甲方的視為甲方違約事實存在。由甲方承擔一切違約責任。
4、甲方如不履行還款義務,自愿接受乙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機關及訴訟所在地由乙方指定。
第七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中介服務費、公證費、執行費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條 款意義確定
本合同在當事人行為意識完全清醒、無任何外因左右、完全自愿并對本《抵押借款合同》各項條款均已知悉、了解、無任何異議、無不明白之處的情況下簽訂。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由當事人簽章生效,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合同范本集合2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 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
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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