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范文2
為進一步加強檔案資料管理工作,提高檔案資料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檔案資料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
所指的檔案資料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以工程項目為中心的資料總和,其構成包括招標文件(含招標答疑、工程量清單)、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文本、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工程月進度申報表、工程材料認質認價單、消防驗收意見書、竣工資料等。
二、檔案資料管理原則
1、檔案資料實行專人專管,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①招標文件(含招標答疑、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合同文本(正、副本)、消防驗收意見書、物業設備移交清單等原件歸材料部肖瑜管理;②投標文件、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工程月進度申報表、工程材料認質認價單、竣工資料原件等歸成本部張艷芝管理,招標文件(含招標答疑、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合同文本(正、副本)等影印件留存備查。
2、原則上所有原件只作存檔,不予外借;
3、專管員負責統籌整理、保管公司檔案資料,同時履行本職的責任和義務。
4、各項目部應及時移交檔案資料,并以影印件的形式保存。
三、檔案資料的移交
1、工程項目在中標后其招標文件(含招標答疑、工程量清單)由技術部負責整理一份完整的`原件,并移交材料部肖瑜歸檔,成本部留存影印件備查;投標文件由成本部存檔備查。
2、工程項目在正式下發中標通知書、簽署合同資料及文件后,由項目部或相關經手人將其所有原件移交材料部肖瑜存檔;項目部及成本部分別留存影印件備查。
3、工程項目過程資料,如工程聯系單、工程簽證單、工程月進度申報表、工程材料認質認價單等原件交由成本部張艷芝歸檔,項目部留存影印件備查。
4、竣工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物業設備移交清單及完整的竣工資料由項目部將原件交由材料部肖瑜存檔;項目部留存影印件備查。
5、檔案資料移交時,必須注明文件名稱和概要,移交雙方簽字確認后方為完成交接手續。
6、移交的檔案資料由專管員整理保存,必須注明資料類型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四、檔案資料的管理辦法
1、檔案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并進行分類匯總,編制統計清單,以電子檔形式備案方便查閱,以有效地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2、項目部或個人檔案資料查詢可在項目部查閱影印件;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資料原件查閱,須經公司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員處辦理相關借閱手續,檔案資料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3、檔案資料的保存條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4、保存的檔案資料每季度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檔案資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6、檔案資料柜鑰匙供2份,管理員1份,另一份由成本部楊鮮峰留存,以備不時之需。其他人不得擅自挪用檔案柜鑰匙,更不能私自復制。
7、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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