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盟連鎖合同3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加盟連鎖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加盟連鎖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經銷商編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執照號碼: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
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并有效存續的中國企業法人,根據乙方的申請,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的銷售加盟商,按甲方委托范圍幫助甲方推銷產品,為顧客提供服務。經協商一致,雙方達成以下條款,以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 定義條款
本合同所稱甲方之營運細則及規章制度是指甲方公布的《店鋪連鎖銷售政策》(附件一),及甲方以其他方式公布的,涉及乙方從事_________所應當遵守之業務準則和紀律規范的總稱,以下簡稱“營運細則及規章制度”。
二 保證條款
1.甲方保證其為依法存續,有權簽訂本合同的法人組織。
2.乙方保證其為任一形式法人,對_________有良好認識,所提供資料真實可靠。
3.乙方保證其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法規的規定。
4.乙方保證不從非甲方渠道獲得甲方產品,或私自組裝、銷售甲方產品。
5.如雙方已簽定《分銷商代理協議》或《終端經銷協議》,雙方明確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上述合同同時失效。
三 期限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第_________月(以合同簽訂之日所在月為第一個月)最后一日止。
四 乙方受甲方委托的范圍
乙方在甲方現有銷售的地區從事下列受托事項:
1.致力吸收產品知識與學習銷售技巧。
2.根據《店鋪連鎖銷售政策》致力于幫助甲方招商,吸引符合資格的'法人加盟。
3.幫助甲方推廣產品,為顧客提供售前服務。
4.按甲方產品統一零售價推銷產品,在取得顧客訂單后,為顧客提供送貨上門等售后服務。
五 乙方結算價格與其他收益
1.乙方結算價格按《店鋪連鎖銷售政策》所規定的折扣讓利與甲方結算。
2.乙方簽約后應足額上交_________元作為服務保證金。
3.乙方其他收益包括開店補貼、安裝維護費和年終獎,按《店鋪連鎖銷售政策》所規定的相關條款與甲方結算。
六 雙方權利與義務
甲方權利與義務:
1.依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與乙方結算。
2.監督乙方依本合同及甲方的營運細則及制度,充分履行本合同。
3.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和修訂有關的營運細則或規章制度。
4.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及甲方的營運細則及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或根據公司處分等級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口頭或書面告誡、暫停履行合同、緩發或扣除部分或全部收益,不予續約或立即終止合同等。
乙方權利與義務:
1.法人代表簽署本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遵守甲方的營運細則及規章制度,充分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接受甲方監督。
2.依照本合同規定與甲方結算。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并執行甲方所有運用于乙方的營運細則及規章制度和有關補充修訂。
4.乙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以內為甲方辦理受托事務,非經甲方特別授權,乙方無權代表甲方或甲方其他營銷商或人員,乙方應對其行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乙方在處理受托事務中受到的損失及對第三方造成的危害,由乙方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加盟連鎖合同 篇2
甲方:河南聚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瑞達路96號創業中心2號樓B座B230室
電話:0371-67896586 傳真:0371-67992198
乙方: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
等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于合作期內就在 省 市開設加盟連鎖店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的責任
1. 甲方的權利
1.1 倡導經營“聚浪”連鎖專營事業,并擁有“聚浪”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1.2 甲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在各個城市設立連鎖店;
1.3 有權適時地得到乙方經營有關的市場反饋信息;
1.4 在產品計劃方面可以結合乙方所在地的條件,對產品供應計劃進行綜合性調整。
2. 甲方的義務
2.1 保證產品質量,如因產品的質量問題(如霉變、過期等),負責調換同類合格產品;
2.2 不得無故拖延發貨,否則,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2.3 在適當的時候,將提供800全國統一售后服務熱線:
2.4 乙方會議條件成熟,甲方有義務到乙方扶植市場(專家講座等)。
第二條 乙方的責任
1. 乙方的權利
1.1經甲方授權方可擁有 “聚浪”商標和“聚浪公司”名稱的使用權;
1.2 乙方享有本區域內各區縣級連鎖店市場開發權和管理權;
1.3依照甲方策劃的會員促銷、廣告宣傳、集體活動以及其它策劃方案進行共同活動;
1.4 乙方及從業人員有權接受甲方的各項專門職能培訓;
1.5 有權獲得甲方經營管理業務的診斷性建議;
1.6 有權接受甲方的指導進行經營活動;
1.7購進標有“聚浪”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聚浪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1.8乙方享有甲方按規定給付的物流津貼。
1.9乙方有權對其區域內的區縣級連鎖店進行管理。
2. 乙方作為“聚浪”品牌連鎖店的經營者,必須恪守以下義務,誠實地從事經營活動。
2.1 乙方認同“聚浪公司”倡導的連鎖經營理念,遵守甲方關于“聚浪”品牌連鎖經營的
各項規章制度;
2.2 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其申請開設的區縣級連鎖店和產品的推廣、市場開發工作;
2.3 依照甲方的標準維持本區域內連鎖店和區縣以下連鎖店的結構及形象;
2.4 連鎖店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專門從事經營活動 ;
2.5 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
2.6 積極地協助總部拓展連鎖經營活動;
2.7 執行“聚浪公司”連鎖經營“聚浪”品牌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為顧客服務,建設一個以
中華養生為內涵的品牌店;
2.8不經甲方認可,乙方不得私自轉讓和更名。
2.9 在裝修方面,必須參照甲方規定的VI標準執行;
2.10 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銷售計劃購貨,確定產品結構;
2.11乙方經營的產品一律從甲方處進貨,不準銷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產品或仿制產品;
2.12 每周必須如實上報銷售業績;
2.13 乙方有責任指導本區域內區縣級以下連鎖店的業務拓展、指標考核,傳達“聚浪公司”
有關業務精神,對本區域內區縣級以下連鎖店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業務培訓。
第三條商標的使用范圍和權限
1. 甲方的商標應在甲方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2. 商標的使用權限
2.1 在連鎖店及其它地方使用的商標,僅限于由甲方提供指定的“聚浪”商標,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甲方的VI設計統一形象制作。
2.2 凡帶有“聚浪”商標的商品,未經甲方授權,不得對商標進行加工、制作、使用。
2.3 在廣告方面,必須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授權可以使用的資料,并按甲方的規定運作。
第四條 進貨與運輸
1. 關于進貨的規定
1.1 乙方經營的產品,一律從甲方處進貨。
1.2乙方首期進貨按零售價的5折價格購貨【不含產品配套資料,詳見《展業資料報價表》】,
購貨金額不得少于1.9萬元人民幣,以此給乙方作為市場周轉支持,但不計業績,二次
進貨享受五折,當有兩個(含兩個)以上的連鎖店時,上級店永遠享受下級店進貨款的5% .
1.3 乙方及時并按要求將貨款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同時向甲方提交銷售匯總表,無故拖
延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4乙方應及時提交購貨計劃書并將該購貨款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收到貨款后3至7
天內將貨發出給乙方。
1.5所有連鎖店的市場銷售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全國統一的零售價格銷售。
2. 貨物運輸
2.1 貨物的運輸方式為汽車、鐵路兩種。
2.2貨物送達地點是按距離乙方注冊地最近的城市(即 省市),到達
乙方城市的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市內的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且乙方往本轄
區內各專營店及會員的運輸費全部由乙方承擔。
2.3 如因運輸途中所造成的原因,應及時通過公司予以解決。
2.4 乙方收到貨物后,在二日內驗收并書面傳真回復甲方,如未回復,則視為合格驗收。
第五條 業務管理
1. 乙方及其所聘用的業務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統一零售價進行銷售,不
得任意降價或漲價銷售,否則,甲方有權單方中止本協議并追究乙方責任。
2. 乙方必須在前三個月按以下計劃完成月銷售業績,銷售業績額每月不能累計計算。
2.1第一個月內乙方必須完成1萬元人民幣的業績額;
2.2第二個月內乙方必須完成3萬元人民幣的業績額;
2.3第三個月內乙方必須完成5萬元人民幣的業績額;
其中亦包括店推店的業績
3. 如果乙方連續三個月未完成業績額的指標,甲方有權在該區域內開設第二家連鎖店,同時如果是有物流配送經營權的,取消其物流配送經營的資格和其享有的物流津貼;物流配送經營由新設的連鎖店管理,此后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所有各區縣連鎖店的物流配送由該市連鎖店或甲方指定的連鎖店配送,物流送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每市只設一家市級連鎖店,以保證各連鎖店物流周轉和運輸。
5. 乙方享有的物流津貼按業績額的120元/套計算(兩項物流津貼不能重復計算)。
6. 物流津貼以自然月每月結算一次,次月七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帳戶(如次月五日為節假日,則順延)。
第六條 連鎖店的租賃與有關費用
1. 連鎖店的房屋租賃
1.1 房屋選址由乙方負責,連鎖店總面積必須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
1.2 房屋租賃協議書以乙方名義簽訂;連鎖店的房屋租賃開辦及經營管理等所產生的一切
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稅收),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2. 連鎖店的裝修
2.1 乙方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參照甲方的VI標準裝飾,裝修費用乙方自理;
2.2連鎖店的裝修統一由甲方驗收許可后,方可開始營業。
3. 連鎖店證照的辦理
3.1 各項合法證照的辦理由乙方負責;
3.2 乙方辦理各項合法證照的工本費用由甲方承擔;
3.3乙方辦理合法執照所需的證明文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七條 合同終止后的債務處理
1. 在本協議簽訂六個月后(含六個月),乙方如因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時,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并辦理移交給甲方有關證照和其它資料的手續,同時取消其連鎖店的資格。
2. 已購進的貨物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在進貨時間的兩個月內可按照進貨額的50%換貨(具體的換貨條件和要求詳見《退、換貨制度》),因換貨產生的運輸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責。甲方不負責退貨、退款。
第八條 終結合同的處理
1. 解除本合同時,乙方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1 立即停止使用“聚浪”商標及帶有“聚浪”的標識;
1.2 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連鎖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志、 廣告物等,(還要將甲方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志、廣告物、資料等上交甲方),所需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當乙方未自覺撤掉時,甲方可自行執行,因此造成的損失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1.3 立即返還由甲方配備的設備,文件及授權牌及執照等物品;
1.4 對建筑物的損傷補修由乙方進行并負擔費用。
2. 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保密義務,并保證不作出對“聚浪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九條 合同效力
1. 合同的期限以簽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合同期滿后,如需續簽,乙方需提前二個月向甲方書面申請續簽,續簽后的合同最低期限為一年。
2. 本合同未盡事宜部分,雙方應協商解決并制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異,以補充協議的條款為準。
3.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執一份,公司入檔一份,教育部及市場部各執一份。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自愿加入“聚浪公司”連鎖店的申請一經甲方審核批準后不得隨意退出;如果申請退出,甲方不負責退貨、退款,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 因甲方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其他原因,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可向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
3. 如果由于乙方夸大產品功效的宣傳,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 其它事項
1. 本合同簽約地:瑞達路96號創業中心2號樓B座B230室
2. 本合同訴訟地:鄭州市人民法院。
3. 本合同必須附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方可有效。
4.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解釋權歸河南聚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 凡20xx年4月10日以前簽訂的有關開設各連鎖店合同與本合同有異議的,以本合同的
條款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加盟連鎖合同 篇3
特許加盟總部: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加盟店:______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同意簽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指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于______產業經營及______用品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經營技術,是總部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服務標志、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營運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關營運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公司商標”:是指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式及其他的一切營業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者
1.本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雇傭、承包關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為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偛繉ζ鋭趧雨P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加盟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行為。
第三條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成為公司連鎖加盟店。
a.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b.受過總部規定的訓練,并按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c.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定可以經營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鋪經營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項對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規定的地區開設、經營公司加盟店的權力。
第五條商標的使用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標。
3.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標。
第六條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店鋪。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a.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b.除為加盟店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c.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條店址的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乙方處。
2.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性商業結構狀況,在所設加盟店地區另設加盟店時,保證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系。
第八條店址的變更
1.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變更規定區域內的店鋪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2.總部認為變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應即刻作出答復,并須對選擇新店址進行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3.加盟店應支付總部進行上述所列調查等的費用。
第九條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了開設的第一家店鋪外,還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須與總部另簽訂該增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合同。
2.如總部認為增加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總部不承認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對象的公司特許合同后,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條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只屬于總部的具有特定價值的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加盟店承認公司商標為公司連鎖統一的營業象征,屬總部所有。
3.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十一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員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承擔培訓所需的一切費用。
3.開業后,如總部有
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員參加總部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費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擔。
4.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總會和一些臨時經營者會議?偛繎崆叭芡ㄖ_會時間。
5.除經營者會議外,總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營運部人員進行指導。
6.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7.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與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店鋪經營、現金流量、原始票據等有關的各種資料。公司總部將加盟店經營情況作絕密資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的店長和員工。
第十二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3.對于營運必需的輔助材料、發票、提貨袋、標簽、收據及其他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
4.確認本條所列各項的購買資金全部由加盟店負擔。
第十三條促銷
1.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公司連鎖全體利益為目的的宣傳、廣告等促銷活動。
2.各加盟店所產生的`各項活動費用,由各加盟店獨立承擔。
第十四條協助銷售
1.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a.推薦進貨渠道。
b.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c.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d.從總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貨,保證供貨質量。
e.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f.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加盟店通過總部推薦的進貨渠道自行自主進貨外,同意保證______%以上的商品由總部配送。由總部配送的商品可實行換貨,供、換貨的具體辦法為:
a.有保質期的產品,乙方保證換貨商品保質有效期在______個月以上,并保證所有的產品包裝、外觀完好無損。
b.服飾類商品,從進貨之日起,不能超過______天。
c.換貨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d.加盟店需供貨的貨量應提前______天通知總部,并附上需貨確認清單。
第十五條進銷價格的設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按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如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第十六條特許金
1.加盟店于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
2.規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費用為____________,用于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費價格及支付總部用于為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調查、開業指導的費用。
3.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他理由,都不歸還以上兩項費用。
第十七條保證金
1.作為合同簽訂后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之間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保證金。
2.總部可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的充抵通知后,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不計息,具體金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4.除用于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他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為,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總部具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力,可以沒收加盟店______%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余下的______%的保證金,按第十七條第6款執行。
6.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營業象征兩個月后,總部歸還加盟店應有該退還的保證金。
第十八條特許金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作為使用公司商標、經營技術資產和接受總部幫助、指導的價格,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每天______元人民幣的特許金,支付方式為每一個合同年度開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開始加盟的第一個年度免收特許金額。
第十九條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證金、特許金等債務時,按每超過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
第二十條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他方法幫助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
、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賬簿等的制作
1.為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的把握加盟店的經營情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a.傳票(或進貨的原始票據)。
b.營業報告書(每天制作)。
c.客戶資料表和會員資料表(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總部遞交一次當月的營業報告書和當月的客戶資料、會員資料表,遞交的時間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條專心營業義務
1.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除非得到總部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它營業。
第二十四條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損于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秘密及有損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
4.加盟店的守密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后十二個月內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文件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后即刻歸還總部。且均不得保留復印件。
6.加盟店對守密義務有違約行為,同意按照侵犯總部知識產權論處。
第二十五條禁止毀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公司其他連鎖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他加盟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執或其他糾紛,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二十七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從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2.合同期滿前2個月,經總部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滿前經總部和加盟店同意,簽訂總部規定的特許連鎖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為本合同期滿終止后接續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無需支付特許連鎖合同書規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以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a.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b.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以及總部要求的其他報告書等不真實。
c.加盟店拖欠需交總部的特許金和預付金及其他債務。
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其他違約行為。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a.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稅處分、破產、審查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的其他行業的營業店鋪。
b.債權者開始收理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c.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d.加盟店未得到總部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他處置。
e.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經營秘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資料。
f.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他加盟店的業務。
g.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鋪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并或其他對營業權產生影響的情況變動等,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系破裂。
h.向債權人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i.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為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j.加盟店退出公司事業者或將其營業委托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10天以上。
k.加盟店店鋪建筑喪失。
l.加盟店店鋪使用權喪失。
m.執法機關政令要求加盟店終止營業。
n.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______天以后仍未開業。
3.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a.總部申請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產、特別清算和清算。
b.總部損害了加盟店名譽、信譽,或防礙了加盟店的事業開展。
c.總部退出公司特許連鎖事業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d.總部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規定的義務。
e.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連鎖事業。
f.加盟店店鋪建筑喪失。
g
.加盟店店鋪使用權喪失。
h.執法機關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二十九條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一半的保證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營業象征兩個月后歸還。
2.加盟店提前2個月通知總部解約,并同時付清了一切債務,明確放棄歸還保證金的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后便告終止。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證金充抵代由總部負擔的債務。
3.有第二十八條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解約權。
第三十條招牌、商標等的撤除
1.不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從建筑物和其他設備、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標、服務標志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并要求加盟店負擔為之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一條禁止競爭
1.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一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標、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征和公司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為。
2.當總部發現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為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為。
第三十二條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算
1.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并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本合同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第三十三條營業的讓渡和承繼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他處置。
2.如加盟店認為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店的運營,加盟店經總部同意后,可以將加盟店轉讓給第三者,此時總部有優先接受的權力。
第三十四條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總部被追索的賠償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擔。
第三十五條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他勞資糾紛、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
第三十六條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特許金額兩倍的損失賠償
3.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三十八條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說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
加盟店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三十九條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愿望,坦誠地協商解決。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違約責任
雙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嚴守本合同條款之內容是雙方的承諾;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內容,均屬于違約行為。如有違約,按國家有關法律程序執行,仲裁和訴訟地點為總部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為正本,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
合同簽定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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