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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訂立合同

        時間:2023-05-25 14:21:2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訂立合同模板錦集7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訂立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訂立合同模板錦集7篇

        訂立合同 篇1

          合同訂立過程的怎么樣的: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刑法上規定的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別主要在于二者的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系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系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2、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資金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總之,二者主要區別在于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一個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檢察院偵查起訴,因此,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以便獲得法院較輕的量刑。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買房子簽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買房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不單要耗費大量金錢,還要在買房的過程中仔細選擇,在簽合同的時候還要認真審閱,那么在買房子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簽合同注意事項一:開發商五證

          買房簽合同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二:是否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簽合同注意事項三:查驗開發商預售證及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簽合同注意事項五: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簽合同注意事項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簽合同注意事項七: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簽合同注意事項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簽合同注意事項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簽合同時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

          1、簽合同時.預售合同上的房號樓棟一定要是預售范圍內的;

          2、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依據國家規定的質量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質量問題,并約定維修期限、條件等。

          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的興衰。那么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注意對貨物的信息進行明確約定

          ——在銷售合同中,作為供方,應注意對供貨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

          1)名稱(品名)、型號、品種等表述應完整規范,不要用簡稱。

          2)規格應明確相應的技術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

          3)花色,如紅、黃、白要表述清楚。

          4)供貨的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應當規范,一般采用公制計量。

          2、應注意對貨物質量標準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銷售方,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及貨物特性將質量標準與需方約定明確:

          1)如參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等應在中明確約定標準的名稱。

          2)如果是參照企業標準,應注意該企業標準應為已依法備案。

          3)憑樣品買賣的,雙方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并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說明。

          4)雙方對貨物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應注意對貨款的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稅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后發貨。

          4、應注意對質量檢驗時限進行明確約定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后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5、應注意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1)延期付款責任: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2)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約束買受人。

          6、其他事項

          企業可以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對產品包裝要求、包裝物回收、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裝卸貨責任、商業秘密保守、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并盡可能保障作為銷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與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訂立合同 篇2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薄秳趧臃ā返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秳趧臃ā访鞔_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訂立合同 篇3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傊,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訂立合同 篇4

          案例:

          小張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規定,與小張簽口頭約定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小張工作較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還是為小張辦理了轉正手續。由于業務較多,小張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經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規定給小張發放了加班費。但時間不長,小張的表現實在與崗位要求相差甚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與小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平均工資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小張不同意,要求以幾個月以來的最高工資支付,雙方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小張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工資數額約定不明確。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小張簽收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規章制度又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張提供的銀行進帳單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與勞動者小張就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約定,盡管公司對小張的工作能力比較滿意,實際上還是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即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公司便不得不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同時,在履行法律義務的過程中,應注意細節,以標準的工作流程形成書面材料,避免功虧一簣的結果。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便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仲裁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就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那種企圖以口頭約定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辭退勞動者的想法,是一種僥幸的心理,法網恢恢其法律責任是不可能規避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條規定說明: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與勞動者業已存在著勞動關系的事實,依然要承擔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立法的傾斜性技術的應用,對于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會采用有利于勞動者的評判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保護自身利益是有益無害的`。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陬^約定的條款,由于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義務性要求,發生糾紛查無實據,這種約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為公司未與勞動者小張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等問題約定不清楚的,傾斜于勞動者的保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如實告知勞動者即將從事的勞動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方面的情況,——這是在招工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建立用工名冊,這同樣是用人單位招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法律規定“建立名冊”,其目的之一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更應當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冊的義務,實踐中往往這類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既往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工申請、備案、批準等繁瑣手續的簡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建立職工名冊,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同時也是為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預設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這也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范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范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采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做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一規定并沒有界定其他證件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擔保的方式具體化,因此,對于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證件,即使是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取得的證件,均不得扣押。無論是保證(人保)、物保(實物保證),還是財保(金錢保證),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單位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5、注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勞動關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成立于用工之日,而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錄用過程中,至遲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導致相應的經濟損失。筆者認為,為避免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此既可以對勞動者提供一種預期從而自我約束其行為,又可以使用人單位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同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享有相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如: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所需了解的情況,誠實信用,不欺不詐等。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從實踐中看,這樣的規定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第一,()集體合同往往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標準,第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契約化的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同工同酬”實際上是子無虛有。

          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于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采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那種不以為然的姑息用人單位恣意妄為的做法,最終還是勞動者個人深受其害。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了解

          勞動關系與其他民事關系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說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深入了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由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勞動者一旦決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盡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點,積極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則應當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避免用人單位受到不公正的規章制度的限制或剝奪自己應享有權利。

        訂立合同 篇5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條款

          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是借貸當事人之間關于借貸款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數額貨幣并按期還本付息的一方,這里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村專業戶、個體經營戶。貸款方(出借人)指將一定數額貨幣交給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貸款方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專業銀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貸款范圍方面,只限于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其他彌補虧損,用于工資福利、墊支稅利等財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請借款和發放貸款。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貨幣。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訂,經國務院批準后,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系統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周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組、戶的借款,應與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于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系統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項目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說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并附有關證明文件,經過貸款方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于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定貸款的用途,并應符合國家批準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顚S茫y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w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后,有權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采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范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訂立合同 篇6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為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边@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一是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額的基礎;二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揮應有的功效。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訂立合同 篇7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什么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顚S,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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