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鐵路貨物運輸是指我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包括:鐵路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業戶、專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均可以與鐵路部門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甲方(托運人):
工商登記證號: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承運人):
工商登記證號: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并與承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2、承運人是指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集裝箱道路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3、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或托運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裝箱包括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
5、集裝箱貨物是指能裝入集裝箱內,進行道路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為整箱貨物和拼箱貨物。
6、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是指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的收據。
7、集裝箱貨物裝箱單是指記載集裝箱箱內所裝貨物名稱、數量、尺碼、重量、標志和箱內貨物積載情況等明細內容的單證。
8、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收到集裝箱整箱或拼箱貨物時起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止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災害、戰爭狀態,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氣象條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執法所引起的時間上的耽擱,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無法彌補的貽誤。
第二條 貨物的基本情況:
1、貨物的性質:
□普通貨
□特種貨物
□危險貨物 □貴重貨物 □鮮活貨 □大型特性笨重貨物
2、使用集裝箱的箱型和數量:
國內標準集裝箱:
□1噸箱 □6噸箱 □10噸箱
國際標準集裝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類: □普通箱 □冷藏箱 □開頂箱 □罐式箱 □掛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險品箱 □高箱
3、托運人保證 年內向承運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貨物。
第三條 運輸及相關服務:
1、服務區域
2、服務內容
□運輸 □裝箱 □拆箱 □裝集裝箱 □卸集裝箱
□其他服務
在雙方約定由承運人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承運人為代理人。托運人應當提交辦理該項服務的所有文件及委托書。
第四條 運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運費及其他費用按照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每月 日前承運人繕制上月《費用清單》發給托運人確認,該清單應包括運費、其他費用、代墊費用等。
2、托運人收到《費用清單》后 工作日內,審核后確認發回承運人,承運人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的發票給托運人;
3、托運人按結算期(一個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運費。
□油價每上漲或下跌 %, 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 %。
□勞動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每上漲或下跌 %, 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 %。
承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增加數額在《費用清單》中另行列明,托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工作日內支付。
托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減少數額書面通知承運人。承運人已收取運費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下一結算期的費用中扣減。
第五條 貨物的保險與保價:
1、保險:□由托運人自行辦理
□由承運人代為辦理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承運人代為辦理保險的,托運人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所需費用由托運人另行支付給承運人,不計算在運費之中。若發生保險事故,承運人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協助托運人辦理理賠。
2、保價:□ 否
□ 是?單票貨物總價超過 元,或毛重每公斤超過 元時,必須保價。保價費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由托運人在貨物啟運前支付。
□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第六條 貨物的托運與承運:
托運方委托承運人托運貨物前,應提前 小時遞交《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并提交與貨物及運輸有關的單證。如托運貨物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運輸條件的,承運人可以在 小時內要求托運人改正;托運人拒絕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人的運輸要求。
第七條 貨物的交接:
(一)拼箱貨
交接貨物時,交接雙方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拼箱)》,核對品名、件數及包裝狀態和標志標識,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二)整箱貨/空箱
交接雙方對整箱貨物/空箱進行交接時,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整箱/空箱)》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狀況,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托運的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等應當與運輸合同的規定相符。
2、托運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種手續,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3、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包裝貨物,沒有包裝標準的,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貨物的質量。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安全儲運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在貨物外包裝或者表面制作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應當字跡清楚可認、牢固。
4、托運特種貨物的,托運人應當與承運人另行約定運輸條件。托運冷藏貨物,托運人應當提出貨物的冷藏溫度和在一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的要求;托運鮮活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運大型特型笨重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貨物性質、重量、外廓、尺寸及對運輸的要求。
托運人對承運人運輸上述特殊貨物時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提交《托運人運輸要求說明書》。
5、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6、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運費、其他費用及償還墊付費用。
7、托運人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給予書面通知,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證,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證,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規規范要求的證書、證照或證明。
2、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按照約定的路線或合理的路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3、承運人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干凈無污染物,無殘留物。承運人提供集裝箱的,集裝箱應該適合裝運約定貨物,集裝箱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4、承運人負責裝箱的,在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發現集裝箱不適合裝運貨物時,應當通知托運人或直接更換合格的集裝箱。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照裝箱積載的要求,并采用合適的方法對貨物進行固定、捆綁、襯墊。在裝箱過程中,如發現貨物包裝破損,應及時做好記錄,并通知托運方,更換合格的包裝后再裝箱。貨物裝箱后,承運人應繕制貨物裝箱單,按有關規定施加封志,并按貨物特殊要求在箱體外貼上運輸及有關標志。
5、承運人負責拆箱時,拆箱前應當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并制作書面記錄。拆箱時,應做到以合適的方式拆卸,確保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安全,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并作書面記錄。
6、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收貨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取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系到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在 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
第九條 責任的劃分:
(一)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車輛延滯的,延滯超過 小時后,以 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托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托運發生下列過錯造成車輛、機具、設備的損壞、污染或人身傷亡的,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1) 在整箱、拼箱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其他違反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行為;
(2) 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
(3) 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現;
(4) 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3、托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4、在運輸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時,承運人因行駛托運人指定路線或者必經路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托運人承擔,但能夠證明該額外費用因承運人責任而導致的除外。
5、托運人不按約定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償還墊付費用的,除上述費用外,并須支付上述費用的 ‰/日的違約金,在 工作日內,托運人仍不支付的,承運人有權留置相應貨物。
6、托運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額提供約定箱量的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支付不足部分運費的 %的違約金。
(二)承運人的責任
1、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運人原因導致箱內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
2、拼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負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3)托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
(4)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的情況。
3、承運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的,由于集裝箱隱性破損,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4、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未按約定時間運達,承運人負違約責任;逾期運達的,超過 小時后,以 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應將集裝箱或貨物無償運到規定的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承運人未遵守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托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集裝箱貨物起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2、集裝箱貨物起運后,托運人可以變更貨物的到達地、收貨人,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3、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保密事項: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不得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文件、記錄、通訊、信息和交易披露給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機關的要求強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為 ,該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影響。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選擇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劃去前款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的有效期間: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屆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續簽合同。如雙方未就延展期限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則本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但若雙方在合同期屆滿后仍實際發生承托業務關系的,則視為接受本合同約束,其約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業務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條 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副本 份,甲方執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執正本 份,副本 份,簽字或蓋章后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職位: 職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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