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后,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1、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的責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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