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和平基金會薪酬標準及管理辦法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下屬的非營利性組織,員工薪酬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基金會管理條例》管理,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薪酬管理辦法是是基金會薪酬發放的準則和依據。
第二條 基金會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具體由秘書長負責,財務部是薪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三條 薪酬分配的原則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規、競爭、激勵。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基金會常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章 薪酬的產生與構成
第五條 基金會財務部在每年年底前編制《年度薪酬總額預算》,經秘書長審查后,與本會《年度財務收支總預算》一并報理事會批準。
第六條 薪酬由國家規定的'四項基本工資和津貼組成。
第七條 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年底按崗位和貢獻的大小,從非營利性創收中,發給年終獎勵工資。年終獎勵工資不超過薪酬總額的20%。
第三章 薪酬的發放
第八條 年薪按標準,分月、年終發放。
第九條 專職工作人員試用期按月標準(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的60%發放,試用期滿后全額發放。
第十條 年終獎勵工資年底依靠考評情況發放。
第十一條 調整職務后,從當月起按新的崗位工資標準發放。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結算當月工資時,按日計算。
第十三條 合同終止離職的,結算至合同終止之日。
第十四條 在本會連續工作10年以上人員解除、終止合同,工資發至離職當月。
第十五條 法定節日、假日工資照發。
第十六條 事假按日計算扣發工資,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數。
第十七條 病假,有區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者工資照發,無病假證明或超過病假天數者,按事假處理。
第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不發放加班工資,每個崗位的工作任務必須在工作日內完成,完不成應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務特別緊急時,由秘書長批準其加班工作才發加班費。發放辦法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以崗位工資為基數,按小時計算加班費。
第十九條 值班期間發放值班津貼。
第二十條 為完成單項或專項任務聘請的專家、技術人員列入相關項目的成本費用。隨項目經費預算一并編制,不計入工資總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收入所得稅由基金會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后統一繳納。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連續工齡20年以上者,每年帶薪休假15天;連續工齡10年至20年者帶薪休假10天;連續工齡5年至10年者帶薪休假7天;連續工齡1-5年者帶薪休假3天。工齡1年之內沒有休假。
第二十三條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當年沒有休假者,獎勵規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資。原則上不可以與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四條 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單位負擔部分、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強制執行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由本會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后,統一繳納。
第二十五條 其他福利根據國家政策和本會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增(調)資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底前基金會財務部提出增資幅度或者調增檔次建議,并編制《年度薪酬總額預算》,隨《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告》一并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七條 每年年終部門負責人以下人員進行一次考評,對認真、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按標準發放年終獎勵工資。對特別突出、貢獻較大者,經基金會領導批準,可以增漲工資檔次或者增加獎勵工資數額。對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并造成一定損失或者影響者,經理事會研究,扣除一定比例獎勵工資或降低工資檔次。
第二十八條 無故遲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貼工資;每曠工1天,扣除雙倍當日工資;連續曠工3天扣當月崗位工資的50%,當月津貼工資停發;三個月內累計礦工5天,只發實際工作日的基礎工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月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第一周。年終獎勵工資在下年1月15日左右發放。
第三十條 發放形式:現金。
第三十一條 本《薪酬標準及管理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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