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員工獎懲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咖啡店員工獎懲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咖啡店員工獎懲制度1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并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于“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于“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雇”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于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咖啡店員工獎懲制度2
1.總則
1.1 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 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后。
2.4 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 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 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 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行。
3.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 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3.9.1 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 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4.7.2 在公司期間聚眾賭博者。
4.7.3 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 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XX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8.5 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8.9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XX—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8.11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 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 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的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 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并負賠償責任。
4.9.4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 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 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 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4.9.13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 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1 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2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定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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