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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27 10:03:57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審批權限: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移交事項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4)其他應交辦事項5)未完成事項監交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后才可發放薪資,不通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機關處理。

          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通過的財務部于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后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二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四、本制度解釋權歸于行政人事部。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一、辭職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二、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辭退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終止勞動關系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五、離職談話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ǘ、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ǘ、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記錄。

         。ㄈ⑥k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ㄋ模、辦理集團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ǘ、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

         。ㄈ⒇撠熮k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ㄒ唬⒔邮諉T工書面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

         。ǘ⑻岢雠c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建議

         。ㄈ⒓优c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申請規范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后,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后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 進行面談并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注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愿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并簽名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愿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ǘ、離職面談規范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并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并簽名。

         。ㄈ、離職審核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并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準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后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后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ㄋ模、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 工作流程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后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秵T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范: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ǘ、做出辭退決定規范: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后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工會。

         。ㄈ、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范:

          1、辭退決定做出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范: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范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铐椈蚪o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后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系轉移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后,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系。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沖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范: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后,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xx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規范公司與離職員工的離職結算活動,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公司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離職(辭職、解聘)。

          三、操作規程

          1、辭職程序:

         、俟締T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操作層員工應提前半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管理層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間的人員認為工作不適合自己的期望,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提交其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上崗少于5天(包括5天),個人提出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工資。②部門經理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當天,安排時間與其溝通、面談,掌握其辭職原因及心態,妥善解決提出的問題或困難,努力挽留。如若無法挽留,要征詢其對公司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報總辦,由總辦視情況決定是否與其面談,管理層員工要報總經理,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面談或派品質部面談或落實情況。

         、蹎T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按審批權限獲準,操作層員工由部門經理、品質部、總辦獲準;管理層員工要經總經理批準。

         、軉T工辭職獲準后,應到總辦領取《員工離職手續單》并由相關部門填寫,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門:文件資料交接、工作交接;

          b倉庫: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設備;

          c總辦:工資結算、人事關系辦理、檔案調轉、統籌轉移;

          d財務部:借款、票據、工資及統籌等;

          e各部門手續填寫完畢后把此手續單送交總辦存檔。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導優勝劣汰,對于不適應公司發展,不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解聘。

          ②試用期內,員工不適應崗位工作,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③解聘員工由部門經理及公司總辦考核討論后予以決定,報知總經理。

         、苤鞴芤陨先藛T的解聘由公司總經理獲準后執行。

         、輪T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參照《獎懲條例》中有關除名的情節),公司將予以解聘:

          a隨公司發展,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經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工作者;

          b違反考勤紀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次(含5次),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月內無故曠工達3天以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c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賭博,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d玩忽職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負責任,影響公司團結,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e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給公司形象、聲譽造成極大損害者;

          f違犯工作紀律,多次教育批評無效者;

          g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者;

          h工作時間利用工具、設備、名譽做私活者;

          i身體不適應崗位工作要求,或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業機密,給公司經濟,名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k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贈Q定解聘的員工由部門經理寫明解聘原因報總辦,經總辦或總經理批準,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同辭職)。

          四、相關規定

          1、凡不按公司離職規定程序而離職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時交接相關工作,否則由其承擔損失后果。

          3、離職人員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應繼續堅持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記錄考勤。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并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后,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了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后,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并報主管上級批準后,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后,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說明不續簽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于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后,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員工辭退建議表》經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由綜合服務部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4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聽取員工意見;

          1.5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于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并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并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后,向離職員工說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并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簽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準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發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后,應通知綜合服務部,并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簽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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