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石家莊將實施“戶籍改革”新政,該新政將放寬“落戶”條件,同時指出將允許六類人“落戶”石家莊。
第一類人
有房的人(合法固定住所):在石家莊市縣(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第二類人
優秀的人:獲得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社區公共地址辦理落戶。
第三類人
優秀農民工: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優秀農民工,如果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在縣城鎮派出所或社區公共地址上落戶。
第四類人
有“關系”的親人:若本人有“資格”落戶石家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也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第五類人
兩個“合法穩定”的人: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合法穩定職業:
1、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或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一年以上的;
2、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一年以上的;
3、從事自由職業,并辦理居住證一年以上的人員
合法穩定住所:
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各類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
第六類人
在石家莊投資經商人:在石家莊市投資20萬元、年納稅達到1萬元以上的投資經商人員,可直接在投資地或社區公共地址辦理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