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報
1、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2、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家中沒有其他人登記地方戶口的,在登記出生時,可予以單獨立戶。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材料要求:
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的,憑父母雙方的軍人身份證件)。
2、非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母親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收養申報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縣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
4、被收養人的《戶口簿》。
恢復申報
1.入伍注銷戶口及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入戶
(一)應征服役的《入伍通知書》;
(二)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的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
(三)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入戶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四)轉業軍人的市、縣安置辦和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介紹信。
2.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出國(出境)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若回國人員護照遺失或被收繳或無入境簽證的,須相應提供出入境收繳或遺失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恢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