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變更更正下述戶口項目的,均應提出申請,并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派出所辦理。
變更身份證號所需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居民身份證號碼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號碼屬重號、錯號的;
(二)變更性別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機關發現居民身份證號碼屬錯號的,應當告知公民本人申請變更登記;發現居民身份證號碼屬重號的,應當協調重號雙方當事人,確定其中一方變更居民身份證號碼;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應當依據原始登記,協調公民本人確認一個居民身份證號碼,注銷其它居民身份證號碼。
變更婚姻狀況所需手續 :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
(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變更籍貫所需手續: 公民籍貫的變更,應以本人祖父籍貫登記為準進行更改。對未成年公民被收養后需要變更為養父籍貫的,憑養父母申請、《收養證》予以變更。公民成年后,憑本人申請、《收養證》或福利機構登記確認的原始籍貫或本人祖父戶籍登記的原始相關內容予以變更。
變更籍貫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準后,直接予以變更。
申請增加曾用名所需手續: 對申請增加曾用名的公民,應提供公民曾經在公安派出所原始戶籍檔案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個人申請,十六周歲以下的在派出所直接辦理;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經區、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核準后辦理。
更正出生地所需手續: 出生地應如實填寫。對于出生地申報錯誤需要更正的,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實際出生地的相關材料。
其它項目變更所需手續: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辦(受)理時限及收費:理由正當,材料真實齊全的,派出所當場受(辦)理,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