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變更手續:
(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不予變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或曾經有過違法犯罪經歷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刑事處罰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六)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七)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八)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對已批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取消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原有的姓名。
辦(受)理時限及收費:理由正當,材料真實齊全的,派出所當場受(辦)理,不收費。姓名變更需二級審批,核準期限為派出所5日,分、縣(市)局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