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4年3月6日印發的針對廣州市戶口遷入的管理辦法。
辦法說明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印發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和市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農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的城鎮戶籍人員積分制入戶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0〕8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全 文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和我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十城區。
第三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調控目標和城市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制定,由本辦法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及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補充條件組成。經批準遷入我市的人員,須同時達到基本條件和補充條件。
根據我市人口規劃和人口調控工作安排,并結合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對人才的需求,遷入人口控制總量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口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廣州市入戶卡的統一管理;協調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市公安機關負責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受理、審核工作,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行。相關人口遷入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五條 獲準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明確的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等7個類別的相關基本條件。
第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并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
第七條 原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一)參軍復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本市;
(三)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四)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第八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入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市就業(創業),有合法住所,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
(五)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六)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口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七)具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專長人才,或長期從事特殊艱苦行業的一線從業人員,包括:
1.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國家、本省職業技能競賽前10名,或本市職業技能競賽前6名并獲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或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勞動模范”等稱號的人員。
2.從事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行業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從事環衛、公共交通、教育、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艱苦崗位從業人員。
(八)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引進發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從事特殊性、艱苦性、危險性、保密性強的工作的特殊崗位從業人員;
(十)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二)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以下); 符合前款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35周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項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在管理上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時予以規定。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