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雙方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25周歲以下未婚且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三)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四)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二)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三)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第十五條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人員,準予其本人戶口遷入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
1.在編工作人員;
2.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入戶計劃指標。
(二)連續在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該辦事機構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編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從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準入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公安機關進行入戶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加快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并完善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查詢等服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戶口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對一方或雙方為非本市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辦法所稱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辦法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符合規定的持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辦轉入本市居民戶口手續。逾期不再受理此類申請。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