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條件
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房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本人和隨其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家庭戶口遷入手續。
1、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須是合法報批興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在一次性繳款或辦理首期銀行按揭)。申請入戶的房產應具備入住的基本條件,并已編定了門(樓)牌號碼。入戶標準為:40至80平方米的,準予3人入戶;81至100平方米的,準予4人入戶;101平方米以上的,準予5人入戶;
2、房屋轉讓后,原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將其本人及其親屬戶口遷出,在原房屋所登記的戶口沒有全部遷出前,新的房屋所有權人不能將其本人或其他人的戶口遷入。屬合資購買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許其中的一個家庭遷入。
3、房屋所有權人和隨其居住的直系親屬為16周歲以下的人員,不能單獨遷入。購房前已出生尚未入戶的小孩,必須在父母戶籍地辦理入戶后或者父母戶籍地派出所提供未入戶證明才能辦理購房入戶。
二、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房屋產權證;
4、申請人與隨遷人員關系相關證明。
三、辦事流程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12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
2、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5、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