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父母及子女的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申請人實際已在配偶戶口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準予隨遷。
2、父母到城鎮投靠成年子女(在校學生除外)。被投靠人必須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不受身邊是否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可自愿選擇隨任一子女投靠落戶。
3、子女投靠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可隨時投靠父母,且被投靠人必須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4、屬于離(退)休、退職、下崗、企業破產等原因,本人及配偶已返回原籍生活且有合法住所的,可申請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一)投靠申請;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
(二)購(建)房入戶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或自建房(已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并入住的,可以申請辦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居住的父母、未婚子女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一)遷入申請;
(二)社區民警意見;
(三)所購房屋的產權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合法手續);
(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