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遷入落戶
省內人員遷入條件:在我市市區或縣(市)城區、小城鎮購置商品住房并實際居住的、可到所購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本人、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戶口隨遷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明(購房證明,包括購房協議和付款證明);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隨遷人員出示親屬關系證明;
4、《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二份;
省外人員遷入條件: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且房屋產權人在我市有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辦理本人、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戶口隨遷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明(購房證明,包括購房協議和付款證明);
2、穩定生活來源證件證明(營業執照及稅票或單位證明、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憑證);
3、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隨遷人員出示親屬關系證明;
5、《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二份。
備注:1、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都應視為擁有合法固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