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常住戶口人員:
準予申請本人及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隨遷落戶。
省外常住戶口人員:
準予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
遷入條件:
在市區連續工作并繳納養老保險五年以上或獲得區、縣(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農民工,在市區具有長期固定住所的,可辦理遷入落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繳納養老保險人員提供養老保險手冊及賬戶對賬單(復印件);
優秀農民工提供區縣、(市)級以上政府頒發的榮譽證書或勞模證書及單位證明;
4、遷入人員出示親屬關系證明;
5、(1)有長期固定住所的:提供滿足居住生活條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公產分配、租賃、保障房屋相關證明、證件(含合同、協議和發票或使用權證、證明)
(2)借住親戚家:提供戶主房產證和戶口簿、房主書面同意落戶證明(注明親屬關系);
(3)落戶單位集體戶口:提供單位同意落戶集體戶口證明;
(4)落戶派出所公共地址:簽署公共地址落戶約定書。
(5)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房主房產證、房主書面同意落戶證明;
6、《申請戶口遷入落戶審批表》一式兩份。
備注:1、凡能通過公安網查詢到居民的戶口和身份證信息、能夠準確證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凡能準確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要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本人擁有長期固定住所的,應在本人的住所處登記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