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場所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以下是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原文,歡迎閱讀!
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滬人社綜發〔2016〕23號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蛾P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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