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
2017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了,大家一起來看看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內容吧!
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辦法》對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工傷認定程序、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進行了調整。
近年來,隨著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調整,我區人社部門積極總結實踐經驗,不斷落實完善工傷保險各項制度!掇k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區參加工傷保險人數374萬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52.12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數為1.7萬人,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3.9萬元。當前,有更多的職業人群也面臨著參加工傷保險的需求。這次修改《辦法》目的就是將新政策和經驗做法加以固化,同時解決《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修改內容主要集中于部分核心條款,共修訂完善24處,修改后的《辦法》共6章38條。
新修改的《辦法》,依據《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范圍。在《辦法》第二條,對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范圍的規定從“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擴展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第三十六條原則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我區公務員、參公人員這一職業群體參加工傷保險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據。
此次修改,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我區實踐,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進一步作出規范!掇k法》第十二條將工傷認定管轄權下放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對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暫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0日。《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為了程序的完整性,還明確了“中止情形消除后,經當事人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3日內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辦法》第二十條參照國家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對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的規定做了相應修改,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需材料的表述更加精確,如“身份證明”明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下簡稱“兩金”)制度是工傷保險待遇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重要體現!掇k法》第二十四條比照國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我區“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兩金”比原來增加2個月,七至十級增加1個月。《辦法》二十五條規定對于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實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采取距離退休年齡的不同逐年遞減的計發辦法。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不足2-5年的,分別按照全額的60%、70%、80%、90%支付。
此外,新修改的《辦法》還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并對其他相應條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規范了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的具體繳費方式;規定了工傷保險儲備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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