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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學高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評定標準:中學高級教師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忠實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具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具有一定廣度的相關學科知識;教育教學水平高、能力強,勝任初中或高中循環教學,熟練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功,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體學生,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全面發展的基本素質、培優轉差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積極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追蹤教育科研信息,獨立開展或組織教研活動,具有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和試驗的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有成效,是學校的骨干教師。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學、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中學部、工讀學校、成人中等教育機構及省、市、縣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在職在崗并取得中學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學教師、教研員和電教教師。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教育思想端正,師德良好。敬業愛崗,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于律己,品德言行堪為學生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團結協作,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如下者,或因工作失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者,延遲1年申報。
(二)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受黨紀、政紀處分者,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后,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后,受聘中學一教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飘厴I,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后,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四)確有真才實學,任現職期間教育教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雖未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后,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中學一級教師資格后,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破格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
1、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業績顯著。在全市范圍內有影響,是縣的學科帶頭人或把關教師(附縣以上教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獲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獲省級二等以上獎勵,或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獲由省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省各科教研會一等獎。
3、獨立從事中學教育、教學某—方面的科學研究或教學改革,寫出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論文或專著,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2篇以上,或公開出版專著1部。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掌握本學科教育教學發展動態,追蹤本學科的科研信息,堅持有目的、有計劃地自學和進修提高,參加繼續教育,達到《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五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般5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一)每周課時:專任教師10節以上(職中專業課教師可減少2節),班主任6節以上,學校中層干部4節以上,校級領導至少擔任一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教研員、電教教師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每年不少于:縣級100天、市級70天、省級40天,每年聽課、評課40節,須提供基層證明材料。
(二)能運用普通話進行教學,進行過—次學科小循環教學、或擔任初三或高三把關教師3年以上;德育教師從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職中專業課教師指導和參與一個實習場所的建設或者設計革新實驗手段或開設新實驗項目;教研員、電教教師承擔—項市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試驗。
(三)每年承擔一次科組或級組公開課;教研員、電教教師每年一次公開課,并主講一次培訓課或組織一次經驗交流會(附有關證明材料)。
(四)轉化后進生1人以上,其中德育教師轉化5人以上(附學校證明材料);教研員推廣具有實效的教研成果一項以上;電教教師進行過教學單元以上的系列電教軟件的編制。
(五)開設選修課或知識講座,正確指導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培養年輕教師。
第六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教育教學效果顯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擔的公開課效果良好,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教學效果顯著:(1)積極實施素質教育:重視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學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整體素質有明顯提高;(2)教育效果顯著:所教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培優轉差成績顯著;擔任班主任的班級被評為校級以上的先進班級、或本人被評為校級以上先進教師;(3)教學效果顯著:所教班級學生參加初中會考或畢業水平考試或高中會考合格率、優秀率超過縣的平均水平。
(二)職中專業課教師所教班級學生專業知識扎實,實踐能力得到提高。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編寫有一定質量的職業教育講義(提供自編講義原件并由學校蓋章證明)。
(三)德育教師面向全體學生,培養有獨立能力的學生干部,轉化后進生效果顯著,學生犯罪率為零。班級或者學校被評為3次校級或2次鎮級或1次縣級先進班(校)、或者本人被評為縣級以上先進班主任或德育先進工作者。
(四)教研員開展教研活動成績突出,成為當地學科帶頭人或教學科研骨干,推廣學科教學改革成果一項以上,并取得明顯效果,有計劃地培訓教學骨干,在提高教師業務素質方面成績顯著。
(五)電教教師開展電化教學成績突出,成為當地電化教學的帶頭人或電教科研骨干,推廣教學改革一項以上,取得明顯成效,按照電化教育教學應用與研究的需要,自編培訓教材(附培訓教材原件并由單位蓋章證明),培訓電教人員或教師效果明顯。
(六)校級領導在具備本條(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業績(政績)方面,經上級主管部門考核評估成績良好(附縣以上教育人事部門評估意見)。
第七條 論文、論著條件
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教育教學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學科教育教學著作1部(主筆或第一作者)。
(二)論文2篇(獨立完成),其中1篇專業論文在縣級以上刊物發表或縣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附主辦單位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規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具備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相對應的學歷、資歷條件,從事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成績顯著,對基礎教育、學前教育的研究成果突出、貢獻較大的小學(幼兒園)教師、教師員,并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
1、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業績突出,在全縣范圍內有影響,是縣骨干教師(附縣以上教育部門的證明材料)。
2、獲得市以上榮譽稱號,或者論文、教育科研成果、優秀課例獲得市級二等以上獎勵。
3、獨立從事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某一方面的科學研究并取得顯著成效,寫出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較高水平并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或市級學術會議宣讀(附主辦單位的證明材料)的教育教學論文2篇以上。
(三)本資格條件詞(語)特定解釋:
I、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
2、市級以上:指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h級以上:含縣、縣級市、縣級區。
3、第一條“適用范圍”:
(1)成人中等教育機構:包括成人初級中學、成人高級中學、成人職業高級中學和經批準定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
(2)電化教育機構:含省、市、縣級電化教育館(站);
(3)教研室:含省、市、縣級教研室;
(4)校外教育機構:含少(青)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5)取得中學教師資格證書:須待國家教育部正式開展教師資格正常認定工作以后才作為必備條件。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4、第三條“學歷、資歷條件”: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后續學歷人員,比照第(一)、(二)、(三)款執行;
(2)原國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比照本科學歷、《初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比照?茖W歷執行。
5、第四條“繼續教育條件”:須待我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程正式實施后才作為必備條件。
6、第五條中“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般5年以上”:其中德育教師10年以上,職中專業課教師3年,圖、音、體、生、勞技、電教、計算機教師,因學校工作安排的原因,憑學校證明,可減免班主任年限,獲得博士學位者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擔任班主任年限按從教以來累加計算,年級組長、團隊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領導可按班主任計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計算為班主任年限。教研員、電教教師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條中“課時工作量”:
(1)課時數以國家教育部制定的課程計劃為準;
(2)列入教學計劃的活動課應計算為課時。
8、第五條中“校級公開課”:指由本學科全體教師、教導處、教研室、校領導參加的公開課;德育教師可舉行德育公開課或主題班會課。
9、第六條中“校級領導”:指學校的正、副校長,正、副書記。
10、省、市級以上榮譽稱號:包括省、市級以上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教壇新秀、優秀校長、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優秀史地圖音體教師、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優秀幼兒教師、杰出教師、特級教師。
11、省級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獎:指省社會科學獎和自然科學獎、省教育促進會和教育學會的教育創新成果獎、省黃華獎。市級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獎、優秀課例獎:指市級社會科學獎、自然科學獎、教育創新成果獎,以及市級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各學科教研會教育科研獎、優秀論文獎、優秀課例獎。
12、省、市、縣級以上刊物:指各種公開發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級、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省級、市、縣級教育科研機構主辦的刊物。
13、市、縣級以上學術會議:指由市級、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各學科教研會舉辦的學術會議。
14、第一條及附則: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小學教師職務言行條例等文件的通知》(職改字[1986]第112號)中“中學教師職務試試行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根據加強和改革基礎教育的需要,凡具備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的中學教師,到小學任教并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學高級教師職務(根據加強和改革基礎教育的需要,在小學任教、教育教學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的小學教師,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為中學高級教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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