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有詐被辭仍需給經濟補償
因為求職者吳先生求職簡歷中存在欺詐,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將吳先生訴至法院,拒絕支付解除合同的勞動補償金。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信息公司并非因吳先生欺詐將其辭退,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8年1月,吳先生到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應聘,簡歷中顯示自己是在讀研究生,還在其他企業擔任過經理職務。由于認為吳先生是在校生,單位沒有與之簽訂合同,并安排他擔任咨詢顧問工作。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單位認為吳先生的'工作狀態和方式影響公司正常秩序,將其辭退。吳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認為公司沒有與吳先生簽訂合同,應支付吳先生雙倍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共計近兩萬元。
公司認為,吳先生求職時自稱在校生,因此單位才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后來公司發現吳先生不是在校生,而且任職履歷也不屬實,因此辭退他。所以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吳先生的個人簡歷存在虛假成分,致使公司認為他是在校生,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吳先生和單位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公司以工作狀態和方式影響公司正常秩序為由將其辭退,并不是因為吳先生存在欺詐而辭退,因此公司還應該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但不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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