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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違約金沒有存在的理由
5月10日,教育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向各省級政府印發了《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其中明確規定:畢業生違反協議,未到協議單位就業的,不得由學校向畢業生收取“違約金”。
高校該不該向畢業生收取違約金?我以為,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搞清這樣兩個問題:一、就業協議的主體是誰?二、畢業生違約到底違的是誰的約?當然,我不否認校方有確保誠信就業的責任和義務,但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校方只是就業協議的“守夜人”。違約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的事情,即便畢業生違了約,學校也無權收取“違約金”。
收取畢業生“違約金”一直是許多高校用來調控畢業生就業的一種手段。一位長期從事高校就業管理工作的專家曾給筆者這樣分析其效用:一、便于就業管理。畢業生違約的幾率越大,崗位競爭越激烈,學校就業管理工作的負擔就越重,學校因此不希望畢業生違約;二、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保障校方和畢業生的信譽。毫無疑問,高毀約率無論對校方還是對畢業生的而言,都無好處。校方為了維護學校的整體信譽,往往會通過各種途徑限制畢業生毀約,收取違約金就是其中的一招;三、可以達到盈利的目的。在國家沒有規定違約金作何用途的情況下,這一筆收入自然會成為高校的私有財產。
校方收取“違約金”能否達到預期目的呢?違約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違約行為,尤其對那些經濟負擔較重的畢業生,但對于大多數學生,其效果有限,而且違背當前“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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