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責任應當如何適用,定金與預付款有什么區別
定金是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定金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其擔保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來實現的。由于它包含了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違約定金來說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適用定金應針對根本違約的情況。如果一方只有輕微違約就適用定金罰則,比如遲延幾天交貨,則有悖于公平和誠信原則。
對于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用,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不能并用,只能選擇其一。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1.定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是為保障債的履行而設定的;預付款是當事人將合同總價款的一部分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其交付是債的履行行為,具有對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資助作用。2.定金的數額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而預付款的數額,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于合同標的額沒有法定比例限制。3.定金罰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具有對違約的制裁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不能作為制裁性質的給付,如沒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而對于預付款應當退還給支付該款項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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