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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注意:各地違約金數額各異
我國的勞動法中并沒有條款對違約金問題加以具體規定,只是在勞動法第十九條中有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屬于雙方應當約定的內容之一,同時根據民事法律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則,應當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以作為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目前為止,國家也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勞動合同法規時,針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條款也略有不同,本文試圖就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一些地方性條例進行簡要說明。
一、北 京
北京市畢業生就業政策對畢業生違約有如下具體規定:
畢業生以及簽約諸方應信守諾言,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推薦免試讀研、報考錄研的碩士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就業以及不就業等各種去向,一經確定,有關各方不可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征得簽約諸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并經院(系、所、中心)報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提出變更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學校交納違約金。
在學校就業方案上報教育部前違約者交違約金2OOO元;上報教育部后學校原則上不受理違約事宜,畢業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者,由學校報國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經批準后,交納違約金3OOO元;畢業派遣后辦理的,違約金5000元;貋碓词^擇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在報經北京市教委批準后,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畢業生在向學校交納培養費、違約金5000元及在校期間獲得的全部獎(助)學金后,其戶糧關系和檔案轉回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第一,不顧國家安全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第二,自領取報到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第三,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或堅持無理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或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學校的;第四,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政策法規規定的。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也就是說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問題約定違約金條款,除違約金數額外沒有其他的限制性規定,并適用于單位的所有職工。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上 海
今年上海畢業生拿到的05版《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首次對畢業生就業違約金的金額做了限定,即違約金不得高于畢業生第一年的月平均收入。新版《協議書》還新增一條款,讓用人雙方對事先可預見的可能違約原因,提前協商好,并附加上協商結果。例如,大學生因為考研成功、出國深造而違約,一直是令用人單位頭疼的問題,而如今,大學生在和用人單位簽協議時,可以坦白說自己在等待考研結果,如果考上,自己肯定選擇讀研。在此前提下,雙方可以有個約定,譬如將考研成功繼續深造排除在違約之外等。
相關鏈接:上海大學生就業違約金封頂 不高于第一年月收入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違約金也作了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第17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第14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16條)
三、江 蘇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據江蘇省勞動部門負責人解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花巨資挖進的人才,泄露商業秘密或違反競爭限制約定的人員,將不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普通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即使有違約金約定也不需支付違約金。
相關鏈接:《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0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四、深 圳
2005年3月3日,《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草案)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召開了第一次草案論證會。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不但適用范圍從特區擴大到了整個深圳市,而且諸多亮點值得關注。新條例在條文方面的重點也放在規范勞資關系上,作出了諸如違約金不得超過員工一年工資、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等詳細規定: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僅約定試用期,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情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任意設定違約金對員工造成經濟損害的情形,《條例》第十九條對員工支付違約金的約定范圍作了限定,用人單位僅能就員工違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況設定違約金,而且違約金數額最多不能超過員工一年的工資。
相關鏈接:深圳:員工違約金不得超一年工資
五、浙 江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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