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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如何看待違約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畢業生如何看待違約,歡迎閱讀,希望對你有幫助!
畢業生如何看待違約 1
擇業如同擇偶一樣重要,可能你會錯過最好的職業和就業崗位,但是你總要有一分屬于自己的工作,這就要求每一個人在做出決定的時候注定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加上當前就業形勢的嚴峻,就業壓力之大大家有目共睹,在一定程度上,也迫使畢業生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早早和用人單位簽約,因為誰都很難說,錯過這一次就業機會,以后會意味著什么,也許會遇到更好的工作崗位,會找到更適合自己發展的平臺,但是也存在找不到能比目前的單位更好的地方,正如同有人所說的當你從一片梨園走過不能回頭又不能有多個選擇的時候,你是摘不到最大的一顆梨子的,所以,從客觀上,能夠理解學生的違約,在一定程度上允許違約情況的存在,但是從就業工作本身及就業市場維護的角度來說,又不希望違約的發生。但是究竟應該怎樣看待為呢?
一、違約的定義
違約即違反協議書及所簽訂合同的約定。就畢業生而言,與單位簽訂的是三方協議,即用人單位、畢業生本人和學校,如果要違約,前提是必須征得另外兩方的同意,然后就違約方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再進一步交流和溝通。尤其是當財政部的通知下發,明確高校不得再收取學生的違約金后,給學校對違約學生的管理上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另外一個潛在的現象也變得越來越明顯,就是學校在三方協議中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學校不會提出違約,又不能追究另兩方的違約責任,只是幫助學生在簽約過程中就業協議書的審核,提供必要的管理與服務,那么,三方協議是否應該轉變為兩方協議?也許這將是所有高校面臨的普遍問題,這樣的轉變應該說也只是時間問題。
二、違約的類型
(一)學生違約
1、因為有了更好的就業單位而和所簽訂的就業單位違約
也許是當前的就業形勢和壓力所迫,擔心找不到工作,也許是自身的想法和觀念不夠成熟,或許是社會上一些不可觀地認識影響了自己,認為只要有單位同意和自己簽約就行了,隨便就和單位簽約了,等到簽約以后又發現,連綜合能力、成績等各方面都不如自己的人都找到了比自己強好的工作單位,心里落差很大,當找到更好的單位就和原單位違約,我們希望每一名學生都有更好的單位和更高的起點,但是違約會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對自己的經濟方面、對單位的用人計劃、對學校和單位的長期合作等等。
2、因為考取研究生而和單位違約
部分學生對自己考取研究生不是很有信心,也缺少堅定的信念,擔心一旦考取研究生沒有被錄取上再聯系工作,找工作的時間很倉促,而很多單位的用人計劃幾乎已經完成,自己選擇的余地太小了,索性一顆紅心兩手準備,現找一家單位簽約,考不上研究生就去工作,部分單位認為考取研究生的學生很優秀,同意學生考取后解除協議,允許學生上研,部分單位不允許簽約學生考研,學生為了能和單位簽約,謊說自己不考研,等一旦考取后,就不想去工作,和單位辦理違約手續很困難,甚至不得已放棄上研,這種情況對學校的影響很大,對學校和單位的長期合作蒙上了陰影。
3、因為簽約時候不了解單位,當了解后感覺單位不理想而違約
草率簽約時學生目前簽約的一大通病,很多學生簽約后只知道單位是做什么行業的及單位所在地,對單位的發展前景、單位規模及自己在單位的成長空間缺少必要的了解,看到別人簽自己也跟著簽約,從眾心理明顯,等發現單位和自己想象中有差距或是不適合自己發展的時候,便提出違約,對自己的經濟和精神等都會帶來一定的壓力。
4、因為他人的想法等原因而違約
在違約的學生當中,我們也總能看到,學生在自己所學的申請當中,部分是由于親人及長輩的想法,諸如工作單位離家較遠,無法照顧家人,或者是因為簽約之前沒有征求家人的意見,家人認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發展等等,這也許是學生為自己為學在尋找借口,但是不排除存在家長及親人的干預,在簽約之前征求家人的意見是必要的,但是工作的是你本人而不是你的親人,所以學生在簽約之前一定要征求親人等的意見,不要因為這個原因在簽約之后又違約,這是最不值得的違約,無論是對哪一方,都有弊無利。
(二)單位違約
1、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一般而言,單位很少會出現違約的情況,單位在選擇畢業生方面是很慎重的,尤其是簽約之前,會反復和學生談話,部分單位還會查閱學生檔案,找主管老師談話,以便更多的了解學生的表現和基本情況,但是一旦會遇到單位結構調整等外部因素時候,單位不得已而放棄和學生的協議時候,首先單位是非常遺憾的,自己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資源成本,而又放棄的.時候,他們會主動和學生解釋原因,然后支付違約金的。這種情況雖然并不多見,但是也曾經發生過。從學校的角度來講,也會盡快為學生發放新的就業協議書,為學生再簽約提供盡可能的便利。
2、推脫違約責任,拒絕支付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雖然是個例,但是也遇到過。單位含糊其辭,但是觀點是明確的,學生我們肯定是不能接收了,原因會說很多,但是就是不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作為學校來說,在和單位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除了為學生再聯系單位提供便利外,支持學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取消以后和單位的任何合作。
三、違約的管理與處理
在原來的管理過程中,在就業協議書的備注欄中有明確地規定,如果一方違約,需要向另外兩方交納違約金各1500元,如果單位和學生之間另有約定,可以在條款增補欄中注明,這樣的規定是對各方的約束,一是保證單位在河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如期接納學生到單位工作,另一方面約束學生在畢業后要履行協議規定。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頒布)第四十八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當財政部不允許學校向學生收取違約金以后,應該說違約的人數會增加,很多單位也考慮到學生沒有工資的實際情況,從感情上就放棄了收取學生違約金的打算,使得更多的學生違約將變得為所欲為。
所以,在明年的就業協議書的備注欄中明確責任,將條款細劃,取消原有違約金數額,將三方就業協議便做兩方就業協議,違約金數額由單位和學生自己商定,推薦違約金數額在適當的范圍內提高,以此來約束違約。
違約是客觀上存在的問題,不可能絕對杜絕,但是可以通過努力盡量減少,在就業壓力巨大的今天,鞏固原有就業市場,積極開拓新就業市場,獲取大量的有效信息,已經被大家認可為就業的關鍵所在。減少違約的人數,保持好和原有單位的長期合作,這是市場開拓和保持的重要任務,也是關系到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舉措。
畢業生如何看待違約 2
首先,定兩個基調。一個是大學畢業生違約有個前提,學校跟企業方簽訂了三方合同——不然不可能有違約金這一項——違約金這唬人玩意違法。當然了,拋開三方協議看,其實也是一樣的,無非把學校那一項去掉。另外一個——所有在企業待不下去的人,要么是能力不行,要么是心態不行。能力不行的人除非特殊原因不然基本是被公司淘汰的,而心態不行就包括了處理不好公司人際關系,發現不了個人發展空間,還有待遇問題。
1.“關于簽約,是公司和個人的雙向選擇!边@一點誰都不能說錯。但是,有了學校的存在,呵呵。三方協議的存在也就多了一個因素,避重就輕的回答明顯洗腦。
2.“很多大學畢業生手拿多份offer,選擇其中一份簽了保底以求尋找更好的單位。雖然最后違約要支付違約金,但很多單位的違約金都在5000左右,是個可以接受的數額。”很奇怪,違約金是學校出的還是求職者出的?學校跟你簽協議之前問過求職者了?求職者做的不爽不能走了?喜歡剝削人權找你美國爹去啊。
3.“對于這樣將一些公司作為備胎,最后違約,一方面影響這個學校在一些企業中的信譽度,會為以后本校的畢業生帶來很大的就業影響,并且重新辦理三方協議同樣比較麻煩!边@一點我重點說一下,反過來說也是一樣的;學生在這家公司的離職率過高,如果進行調查也是影響這家公司在學校的風評——如果學校不重視此類問題,那么這家學校被曝光之后造成的惡劣影響其實也是學校跟該公司的鍋,跟求職者無關。
4.“另一方面,往往你找到更好單位的時候,已簽單位都已經完成了自己的需求,大家頻繁違約很大程度上會打亂公司的計劃,給其帶來額外的損失!边@一點說清楚,“更好的單位”說明了什么,說明了公司在某一方面沒有人家公司優秀。這樣你留或者走,那就看你自己了。其實待遇只是一方面的原因,另外的是環境能不能接受,3000塊錢需要你當奮斗逼的企業跟2000塊錢給你有時間賺外快的'企業給你選你選哪一方?至于頻繁違約,從個人來說確實是問題,做人要守信,而頻繁更換工作,要么體現你心思不穩定,要么體現你融不入公司環境。但是從公司層面來說,你家員工頻繁違約,那就是你待遇各方面做得不夠,是應該公司本身自我反省然后重新找到合適的待遇——做不到開什么公司?
5.“對于以上的現象,在法律保護上和道德準則上應該怎樣去看待?”這個問題不重視自身公司問題,把矛盾轉嫁到白紙大學生的身上,說到底就是利用大學生不了解社會行情以及本身在學校培養成的責任感以及因此離職可能引發的負罪感。這話在大學生眼里或許就被洗腦了。但是在我這種從業多年的人看來,給錢辦事,再具體點,給多少錢辦多少事,F在不是以前,以前老板給員工評估待遇,現在是員工跟老板商量待遇——如果公司待遇真的可以,想走的人就沒有那么多。說到底,這樣的公司,想拿西方資本家剝削黑人的那一套,結果發現中國是人權自由的。不正視自家問題試圖把矛盾轉嫁到求職者身上的企業,干脆早點倒閉算了。
畢業生如何看待違約 3
一、學生初入社會,職業規劃不清晰
大多數應屆畢業生在畢業之前是缺乏社會實踐和經驗的。大學中,學生主要以課程和理論學習為主,但是對于實踐能力和動手能力的訓練遠遠不夠。面對工作和社會,他們更多的是未知和迷茫。這種情況下,一些大學生可能就會在找工作時漫無目的、漫天撒網,對自身缺乏全面的認知和了解,以至于造成違約現象頻發。
二、受盲從心理影響
大學畢業生在畢業時基本都是二十出頭的年紀,閱歷不足就會導致他們很難不受身邊人的影響,無法看清真正適合自己的工作應該是什么樣的。比如,每年畢業季,都會有大量學生選擇考公、考編,其中不乏有一些是真心想要去從事這些工作的,但更多的是受到父母、身邊人的影響。這好像是大多數人都會存在的一個通。骸按蠖鄶等俗叩穆芳词共皇谴蟮溃步^對不會是溝渠“。在盲從心理的影響下,頻繁違約也就略見一斑了。
三、畢業生數量急劇增長、內卷現象嚴重
“內卷”作為2021年度的十大流行詞匯之一,它恰如其分地描繪出了當下大學生找工作難的問題。面對學歷貶值、高學歷學生人數急劇增長這種境況,諸多畢業生很難在眾多的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處于對找不到工作的恐懼和畢業即失業的`壓力,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都會選擇廣撒網,這也就出現了"先簽一個保底,再接著卷”這種說法。這也是導致大學生違約頻繁的一個重要原因。
可能在很多人眼里,違約不過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它帶來的危害遠不止物質賠償這一件。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說,頻繁違約不利于招聘計劃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頻繁違約意味著重復招聘,這就需要畢業生和企業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所以,我認為頻繁違約是不應該被認同和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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