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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
準則是一種多變的法規,用于定義和支持可持續性和發展的行為方式,可以幫助企業管理和規范服務、業務流程和員工行為,并確保其符合當前法律法規。下面是有關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的相關內容。
廣播電視是當今最具影響力的大眾傳媒之一,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為加強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規范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的職業行為,特制定本準則。
一、責 任
第一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所從事的事業,擔負著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 熱愛祖國和人民,珍視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服務。
第三條 忠誠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五條 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 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品 格
第七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應恪守敬業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作、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謙虛謹慎,追求德藝雙馨。
第八條 堅持播出內容與播出形式的高品質、高品位,不迎合低級趣味,拒絕有害于民族文化、社會公德的庸俗報道。
第九條 努力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境。不動員未成年人參與可能損害他們性格和感情的節目;對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導致不良后果的播出內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
第十條 采訪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親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第十一條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不揭人隱私,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十二條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報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時,錄音、圖像應經過特殊處理,使之不可辨認;不公布其真實姓名,不描述犯罪過程。
第十三條 同行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支持,開展正當的業務競爭。
三、形 象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直接代表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形象,言談舉止有著廣泛的社會影響和示范效應,應自覺樹立良好形象,維護媒體公信力。
第十五條 樹立良好的聲屏形象,尊重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服飾、發型、化妝、聲音、舉止等要與節目(欄目)定位相協調,大方、得體,避免媚俗。
第十六條 形象設計要符合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不盲目模仿境外和外國人的形象,不用外國人的名字作藝名。
第十七條 少兒節目主持人的服飾、發型、化妝、聲音、舉止要充分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展示積極健康向上的形象和精神風貌。
第十八條 嚴格約束日常行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儀表和文明舉止;自尊自愛,不參加任何有損于媒體形象、自身形象的組織和活動;要有公眾人物的自覺意識,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較常人更為嚴格的監督。
第十九條 確立正確的公眾人物觀念。尊重觀眾、聽眾,熱情禮貌地對待觀眾、聽眾;不以個人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尋求利益,謀求優惠、照顧和方便;在涉及個人的糾紛中,不以強調個人工作身份和個人知名度影響、干擾和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二十條 努力提高政治素養、文化內涵、語言能力、心理素質,保持外在形象和內在素質的和諧統一。
四、語 言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要積極推廣、普及普通話,規范使用通用語言文字,維護祖國語言和文字的純潔,發揮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需要,一律使用普通話。不模仿有地域特點的發音和表達方式,不使用對規范語言有損害的口音、語調、粗俗語言、俚語、行話,不在普通話中夾雜不必要的外文。
第二十三條 用詞造句要遵守現代漢語的語法規則,語序合理,修辭恰當,層次清楚。避免濫用方言詞語、文言詞語、簡稱略語或生造詞語。
第二十四條 表達要通俗易懂、準確生動、富有內涵、樸素大方。避免艱澀、易生歧義的語言和煽情、夸張的表達。
第二十五條 不追求低俗的主持風格和極端個人化的主持方式。
第二十六條 與受眾和嘉賓平等交流、溝通,做到相互尊重、理解、通達、友善,贏得公眾信賴。
五、廉 潔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應該清正廉潔,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的侵蝕,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二十八條 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間接地為本人、親屬及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九條 不以任何名義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訪對象的任何錢物,采訪活動中不提出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要求。
第三十條 嚴格區分新聞報道與廣告。不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
第三十一條 不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不將自己的名字、聲音、形象用于任何帶有商業目的的文章、圖片及音像制品中。
第三十二條 不私自從事未經本單位批準的節目主持、錄音、錄像、配音工作及以個人贏利為目的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 自覺遵守有關廉政的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六、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全國各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的播音員主持人遵守本準則。
第三十五條 違犯本準則的播音員主持人,將在行業內通報批評;觸犯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
廣播電視是當今最具影響力的大眾傳媒之一,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為加強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規范廣播電視編輯記者的職業行為,特制定本準則。
一、責 任
第一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所從事的事業,擔負著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 熱愛祖國和人民,珍視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服務。
第三條 忠誠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五條 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 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真 實
第七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該對報道內容的真實和準確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編造新聞,不歪曲、夸大事實。
第八條 消息來源必須真實可靠。應深入新聞現場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證新聞要素準確無誤;未經證實的消息,應加以說明;除需要對提供信息者保密外,報道中應指明消息來源。
第九條 認真核實報道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述轉述語言等。對稿件中采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件摘錄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實、準確、科學、統一。
第十條 報道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張。報道所采用的聲音、圖像均應來自新聞現場或與報道主題相關的采編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第十一條 在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事實時,要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為報道膚淺、片面而導致公眾對事物的判斷產生偏差或錯誤。
第十二條 報道一經發布,如果發現錯誤,應立即公開更正。
三、公 正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理念,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忠于事實,追求真理的職業精神。
第十四條 堅持準確、公正、全面、客觀的報道原則。不從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出發進行影響公共利益的報道。
第十五條 區分報道事實和評價事實,不將評論或猜測作為認定的事實發表。
第十六條 不參與任何可能有損于自身公正和信譽的組織及活動;不在自己服務的媒體上發表本人及親屬涉訴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不阻撓正當的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 正確行使輿論監督職能,勇于批評和揭露違法違紀行為、消極腐敗現象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風氣,弘揚社會正氣,捍衛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八條 批評性或揭露性報道要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不追求所謂“轟動效應”、嘩眾取寵;不以個人情緒代替政策法律、發泄私憤、中傷他人。尊重被批評者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案件報道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訴訟任何一方;案件判決前,不作定罪、定性報道;不針對法庭審判活動進行暗訪;報道公開審理的案件,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 報道中避免對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視。
四、導 向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必須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十二條 把好政治關、事實關、安全播出關。杜絕政治導向問題和政策性錯誤,不給不良言論、有害信息提供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 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及時傳達黨的主張,反映人民呼聲,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四條 報道內容要符合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習俗等社會環境要求。
第二十五條 堅持正確的新聞價值取向,維護國家尊嚴、民族榮譽和社會道德規范。不宣揚利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肅認真地考慮新聞傳播的社會效果。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報道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內容。堅持報道的高品質、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級趣味。
第二十七條 對重大事件、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的報道,應注意把握分寸、時機、力度,釋疑解惑,積極引導。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輿論“熱點”,誤導受眾。
五、品 格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恪守敬業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作、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不揭人隱私,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三十條 努力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境。不傳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報道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家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第三十二條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報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時,錄音、圖像應經過特殊處理,使之不可辨認;不公布其真實姓名,不描述犯罪過程。
第三十三條 涉及使用其他新聞來源的報道時,應尊重其他新聞來源和相關作者的知識產權。對內容的選擇應忠實于原作,不斷章取義。
第三十四條 尊重采訪對象的聲明和要求,采訪時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單位介紹信。
第三十五條 保持良好的社會形象。進行報道活動時,衣著、語言和行為要符合大眾審美情趣,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十六條 同行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支持,開展正當的業務競爭。
六、廉 潔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該清正廉潔,克己奉公,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八條 不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或間接地為本人、親屬及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三十九條 不擅自組團進行采訪活動,不參加他人擅自組織的采訪活動。不以任何名義索要、接受和借用報道對象的錢物。
第四十條 不以批評報道相威脅或以表揚報道相引誘,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利。不以“公開曝光”、“編發內參”等方式要挾他人以達到個人目的或其它不正當目的。
第四十一條 嚴格區分新聞報道與廣告,不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不利用新聞報道拉贊助、拉廣告;不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廣告和廣告信息應有明確廣告標識。
第四十二條 自覺遵守有關廉政的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公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全國各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的編輯記者遵守本準則。
第四十四條 違犯本準則的編輯記者,將在行業內通報批評;觸犯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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