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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須持證上崗
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實施細則(詳見第11版)。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及相關實施細則主要在培訓的組織形式和各部門職責分工上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今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培訓交由滬深兩家交易所負責組織實施,證監會各派出機構配合落實。以《指引》為基準,同時制定發布的上市公司高管培訓實施細則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培訓實施細則》和《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實施細則》。
規則明確,培訓工作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統一進行指導、協調,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層次組織實施。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及實施細則主要對培訓的組織形式和各部門職責分工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具體分工為: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負責組織或根據需要授權相關部門組織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的培訓;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的培訓則主要由滬深交易所為主導負責組織實施,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供配合;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監事的培訓主要交由派出機構負責開展。
《指引》還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上崗前必須參加集中授課,獲得資格證書,任職2年內至少還要參加一次后續培訓;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在任職1年內至少參加一次崗位培訓;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要參加資格培訓和后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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