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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求職,企業為何招而不聘
每年春夏期間都是大學畢業生求職就業高峰期,可這時卻有一些企業、商家,不惜犧牲求職者的切身利益,想盡辦法在這股求職熱潮里“淘金”。
想上崗先交培訓費
經歷了讓人精疲力竭的應聘關,終于有一家公司表示面試合格,但需要先交納1800元的培訓費,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崗。即將大學畢業的小樊對公司提出的這個條件提出了質疑,“要是交了錢考試沒合格,這錢不是白扔了,這是招聘還是變相斂財?”據小樊稱,她和同學在應聘中都發現了類似的問題,想上崗,先消費,先做“客戶”,后任“員工”。這不僅讓剛剛畢業的大學生承受了很大經濟負擔,同時還面臨受騙的危險。
“招而不聘”令人苦惱
除了在招聘過程中變相收費,很多應聘者還遇到了企業“招而不聘”的現象。應屆畢業生小劉在通過北京某公司的招聘面試后,開始了為期一個月的試用期。如今試用期將滿,公司卻遲遲不兌現轉正事宜,要求小劉延長試用期至三個月。小劉表示,實習試用期薪酬很低,沒有正式的保障,而在北京租房生活花銷很大,如果公司一直這么拖延下去,經濟負擔實在是很重。據了解,很多初入職場的畢業生都有過類似的經歷。有網友透露,部分企業一年到頭在網上刊登同樣的招聘啟事,招完一撥又一撥,一些人因受不了漫長的實習期而離開,還有一些人堅持到了最后卻因種種莫須有的原因被解雇,這樣企業不但達到自我宣傳的目的,而且節約了用人開支。然而對于求職者來說,這是物質與精神的雙重考驗。一方面,自掏腰包生存壓力不小;另一方面,“希望變失望”,耽誤其他就業良機令人遺憾。
求職別忘維護合法權益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稱:第一,企業可以對員工崗位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但費用不應轉嫁到求職者身上,因為培訓員工最終是為企業服務的;第二,招聘后的試用期是有限定的,如果用人單位違規,求職者可以投訴要求維權。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一些企業招聘的確是只招不聘的作秀,也有的是為了儲存人才資源,但無論是招聘后的培訓也好,試用也好,只要是應聘合格,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是要在合同里約定的,否則將視為違法。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一旦遭遇用工陷阱,可及時撥打電話12333舉報投訴。畢業生在被用人單位招用后,要注意收集證據。比如可將招聘單位的招聘廣告、雙方在招聘會上簽訂的合同意向書、工作證、胸卡、考勤記錄、工資條等妥善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人證和物證,就可以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維權。
法條鏈接:試用期超6個月侵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中。如果試用期超過六個月,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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