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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時應弄懂的幾件事
大學畢業了,去找份合適的工作不容易,因此,在求職時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有必要弄懂幾件事。一、求職前準備
現在求職一般通過職業介紹機構。畢業生首先應辨明這些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勞動人事部門的許可證等。另外,還要留意用工單位有無法人資格、用人資格。實行異地招聘的,還必須有當地勞動部門的批準。
二、看清招聘簡章判斷一張招聘簡章形式上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其是否有勞動人事部門的審查批準。要留意招聘簡章內容的合法性。在招聘簡章中對求職者提出勞動能力、職業技術以外的條件的都是歧視。因此,招聘單位如以身高、面貌、戶籍等拒絕接收,畢業生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三、簽協議和合同
不論合同是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印制或由單位自己制作,都應經有關勞動部門審查。一些細枝末節的合同條約,需要求職者自己把握。若發生不合理、不平等的條約,或合同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求職者要敢于說出來,必要時甚至可請律師幫忙修改。簽訂就業協議需要注意"四金",即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四、見習與試用
見習期一般為一年。但畢業生可申請將一年的見習期改為不超過半年。試用期往往是一些不法用工單位對付求職者的殺手锏。常有畢業生好不容易過了試用期,又遭解雇的事情。根據《勞動法》等規定,只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所以,目前不少用人單位與被聘者訂立"試用合同"屬"無效合同"。
五、毀約與跳槽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承擔由此給對方帶來的經濟損失。畢業生毀約,國家并沒有規定要賠償以及賠償的標準。但用人單位若提出此要求,必須拿出當地的文件。用人單位因毀約給應聘者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不管在哪個時期,解除勞動合同后,單位都無權扣留勞動者檔案,否則,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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