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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跳槽”并非上策
由于跳槽時沒有通知老板,只說要請一段時間的病假。在被發現后,老板不僅扣了劉先生近千元的工資,還要上法院起訴劉先生違約。
兩個月前,劉到一家經營空調的公司工作,由于想找到更好的發展空間,他一直都在物色更合適自己的工作單位。前不久,他準備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可離開時,他并沒有告訴原公司老板要辭職,只說要請一段時間的病假。
他到新單位只工作了4天,就被原來公司的老板發現。老板十分憤怒地告訴他,將扣除他兩個月的工資,并欲上法院告他違約,要求賠償。
劉也很氣憤:“難道因為我沒有直接告訴老板我要辭職,他就可以把我兩個月辛辛苦苦的工作成果全部抹殺掉嗎?”
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趙學軍律師稱,劉可以要求原公司付給他那兩個月的工資,但由于劉是在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就以生病為由到另一家公司工作,違反了與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嚴重違約行為。原公司有權要求劉進行違約賠償。
他稱,若劉后來去的那家公司與原公司性質相同,他跳槽的同時涉及商業秘密的話,原公司還可以向他本人和新公司要求賠償。
來源:武漢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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