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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都規范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

        時間:2024-09-15 05:29:54 各地求職生活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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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成都規范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

          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近日,成都規范公積金租房提取,快來隨應屆畢業生網小編閱讀了解吧。

        2016成都規范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

          成都規范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

          提取額不超過年繳存余額的50%

          5月18日,記者從成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獲悉,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和統一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的業務辦理程序和業務辦理行為,《成都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管理辦法》出臺(試行),對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作出相應調整,主要是“一細化、一簡化、一調整”。

          細化申請條件,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都可申請提取。

          簡化辦理材料,職工憑身份證辦理租房提取業務,不再提交租房備案憑證或公共住房承租協議。成都公積金中心與市房管局聯網查詢結果確認職工租房及房屋產權情況。

          調整提取金額,提取不超過年繳存余額的50%;分區域設定提取限額,5城區和高新區每年提取不超過1.5萬元,二圈層和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新津縣不超過1.2萬元,三圈層不超過0.96萬元。

          住房公積金

          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2014年全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77.02億元。[1]2016年2月1日起,公積金存款利率統一按一年期定存基準利率執行。2016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1 基本定義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 貸款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基本條件。

          3 性質特點

          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特點

          住房公積金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4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和方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條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

          支取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購買(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維修費用超過房屋造價30%以上)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國、出境定居的;

          調離的;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下崗失業的;

          與單位中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1年以上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患14種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療,個人負擔醫療費在5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14種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塞、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腦血管意外、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惡性腫瘤、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心臟搭橋術、心臟疾病需行介入治療、起搏器安放。

          第六條 第四條第(六)款所述的自住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第(十一)款所述的直系親屬是指職工子女、職工和配偶的父母。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六)(七)(十一)款的情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支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支取的住房公積金,一般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九條 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辦理補交2年以上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當年不可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款。

          第十條 除夫妻和患14種重大疾病外,其他親屬間的住房公積金不能相互支取使用。

          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支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該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納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條 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一般只支取一次。

          第十三條 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支付租賃自住住房房租(房租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每年五月、十一月辦理支取。職工每年支取一次。

          第三章 支取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并根據不同支取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為支取的,還須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商品房,須提供購買合同(或房產證)、購房發票(付款30%以上);

          2、購買二手房,須提供房產證及契稅、交易費發票;

          3、單位集資建房,須提供分房明細表或購房協議及交款收據;

          4、因城建拆遷而購房,須提供拆遷部門出具的拆遷證明,補償計算表及補交款發票;

          5、職工在農村按規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須提供縣以上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

          6、大修自住住房,須提供大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含提前離、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申請審批表。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1-4級《傷殘證書》。

          第十九條 下崗失業的職工,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失業證》。 第二十條 辭職、辭退的職工須提供原單位辭職、辭退文件和本人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托管的協議。農民合同制工人離開市區回原籍的,須提供有關辭職、辭退文件和戶籍證明。

          第二十一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改制無力重組,職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須提供法院等部門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提供居住國居住證,本人出國護照或公安部門出國、出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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