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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鎮就業者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分析

        時間:2024-07-05 20:27:26 職場動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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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就業者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

        城鎮就業者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分析

          據有關資料顯示,2003年末,全國城鎮就業者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約占46%,**省的養老保險覆蓋率約53%,但還有近50%的城鎮就業者,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工作理念和理論基礎的原因。近年,社保的工作理念就是“兩個確!保饕谴_保國有企業職工。面對新情況,有的地方試圖作些改革,但大多數采取比照的辦法套用原有的政策,F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目的是為單位“減負”,單位非正式職工和沒有單位的,自然就不在制度覆蓋的范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仍然是一個計劃經濟的模式,且越來越明顯地呈現與社會化養老金制度相反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是對政策的理解和管理體制的原因。對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有誤解。中央作出的是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但這決不是要對各個社區階層、各類勞動者都實行這一政策。對此有的理解僵化,以至為公務員、農民不能搞社會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管理是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管理,現行體制下,管理主體重疊,管理層次錯位,管理信息失真,政策“打架”,還沒有統一的機構管理社會養老保險。 要解決好這50%城鎮就業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必須更新理念,創新政策。

          一、更新養老保險工作理念。發展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就是為了構建“老有所養”的和諧社會。必須從實際出發,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保險理論、政策、制度、體制,形成以城鎮養老保險為主體、向農村輻射開放并與農村養老保險銜接協調的、多層次、多形式、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體系。從我國實際和系統論觀點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包括城鎮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子系,每個子系至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非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又包括無土地穩定就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如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含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編干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無土地非穩定就業者養老保險,有土地就業者基本養老保險。農業養老保險包括農民養老保險、農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二、完善現行的無土地穩定就業者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要進一步明確只有公務員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編干部才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非公務員和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民辦企業職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幫工在8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戶主和幫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企業參保繳費和個人參保繳費分離,企業繳費基數為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沒有統計年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單位用工人數和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的繳費基數不再封頂,為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續保和補繳 一律由社保機構征收。強化個人繳費年限與養老金待遇的聯系。繳費年限15年的,在退休計發基礎養老金時按15%計發,每增加1年,在15%基礎上增發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

          三、制定無土地不穩定就業者和有土地城鎮就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解決無土地不穩定就業者和有土地就業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不能采取比照套用原有政策的辦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按照遵循社會養老保險客觀規律,正確處理農村和城鎮、總量和結構、近期和長遠的關系,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他們的權利的要求,創新政策,推動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政策的初步設計包括: 1、基本原則。一是保障的標準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國家和用人單位有義務幫助就業者實現社會保障權利的義務,同時有自己承擔主要的保障責任的義務,建立自己的保障積累;二是強制參保和政府財政補貼相結合,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三是城鄉協調,以工補農,有土地的城鎮就業者可以不放棄土地承包權。 2、保障對象。包括無土地不穩定就業者中的未參保者、有土地的城鎮就業者。 3、制度模式。按照個人儲蓄+用人單位出資+政府補貼”的模式,強制性要求每個城鎮就業者從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儲蓄,并明確為私有財產。同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給予資助,以補貼年老基本生活。 4、基本性質。強制性和靈活性結合。所謂“強制性”,就是城鎮就業者必須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參加規定的養老保險。強制個人辦理參保登記,用人單位在結算就業者工資時,必須代扣個人應當儲蓄的部分。所謂靈活性,就是無土地不穩定就業者,已經參保的可以繼續留在已參加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 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續保,也可以參加本制度規定的養老保險,退休時養老待遇分段計發;無土地不穩定就業者成為穩定就業者后可以從本制度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有土地就業者退出城鎮返鄉時,個人帳戶基金可全額取走并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參加過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基金可以和本制度合并計算;有土地穩定就業者放棄土地承包權,成為穩定就業者后可以從本制度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 5、基本政策。繳費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上,上不封頂。費率,無用人單位的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數的18%,有用人單位的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數的8%,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個人繳費基數的13%。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繳費基數的21%,其中,無用人單位且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由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基數中的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100%部分的3%;在退休年齡前死亡,個人帳戶基金全額繼承,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男滿60歲、女滿55歲為退休年齡,繳費年限20年以上,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個人帳戶基金總額/120,從退休年齡至死亡均享受養老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間,政府根據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養老金,死亡后政府發給相當于當時3個月養老金的喪葬補貼。補繳政策,可往前補繳10年,即從1995年10月1日補起,補繳的費用基數不低于當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費率和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為繳費基數的21%,不收滯納金。被勞改、勞教、開除公職但無個人繳費記錄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和企業職工,現為無土地的不穩定就業者,參加本制度時,可從原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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